“全大局求共识”乃民意所向

  文|刘汉铨

  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昨日在立法会宣布启动政改第二轮咨询,以“2017机不可失”为口号。经过了一年多政制发展讨论和争拗,加上79天的违法占领运动,政府和市民深信制定特首普选办法时,须坚决维护“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及严格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解释及决定,是不可动摇的宪制原则。

  社会各界应踊跃参与第二轮政改咨询,重新聚焦政改,在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决定的框架内,理性务实讨论,广泛凝聚共识,继续按照“五步曲”法定程序开展下一阶段的政改工作,与特区政府一道共同努力实现在2017年由一人一票普选产生行政长官的目标。

  让“镜花水月”变成现实

  林郑月娥强调,政制发展必须建基于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否则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不切实际。“镜花水月”是林郑月娥去年3月2日在多份本地报章撰文提出。第二轮政改咨询以“2017机不可失”为口号,加上林郑月娥再次提出“镜花水月”之喻,让人更加醒悟,人大常委会已决定“2017年特首可由普选产生”,我们惟有共同努力,求同存异,有商有量,才能把2017年一人一票普选特首由“可以”变成“一定”,让“镜花水月”变成真正的现实。

  按照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框架,咨询文件就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列出四项重点议题咨询公众:

  第一,提委会的构成及产生办法。人大决定已确定提名委员会参照选举委员会组成,即提委会的人数为1200人,由四大界别各300人组成,而委员产生办法维持基本法附件一的规定不变。因此,提委会的构成及产生办法不宜大变,只可在本地立法阶段作适当微调。

  第二,提委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程序。出闸一关要提委会过半数支持,这个门槛不改动,只有两、三个人可以出闸亦不改动,可以咨询的只是提委的投票方法。反对派过往对“过半数”采取负面标签的方法:一是标签“过半数”是“高门槛筛选方案”;二是标签“过半数”是“落闸方案”。但反对派的说法完全站不住脚,因为“过半数”是少数服从多数基本民主原则的体现,是基本法有关机构提名规定的要求;同时,“过半数”对建制派与反对派一视同仁,不存对谁“落闸”的问题。

  第三,行政长官普选的投票安排。全港合资格选民可从提名委员会提名的二至三名候选人,以“一人一票”方式选出行政长官人选,投票制度有讨论空间,包括“得票最多者当选”、两轮投票,以及其他投票制度,例如排序复选制或补充投票制。

  第四,行政长官普选的其他相关问题。

  咨询文件就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列出四项重点议题,与人大8.31决定是吻合的。人大8.31决定就2017年特首普选核心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的内容主要有:提名委员会须参照选委会按四大界别分组组成,人数为1200人;特首候选人须获得提委会过半数支持;特首候选人的人数为二至三人。

  人大决定的核心规定是非常必要的。香港实行行政长官普选,是香港民主发展的历史性进步,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大变革,关系到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关系到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必须严格按照基本法,从香港的实际出发,审慎、稳步推进。

  林郑月娥在宣读政改咨询声明时,27名反对派议员撑起黄色雨伞集体离场抗议,高喊“我要真普选”,表明将否决政府提交的政改方案。所谓“雨伞运动”亦即违法“占中”运动,就是打着争取“真普选”的幌子,但即使是西方的普选制度,也不是千篇一律,不存在一个放诸四海而皆准的统一答案,普选根本就没有所谓的“国际标准”的“真普选”,反对派不断声称要争取“真普选”,将他们违反基本法的普选观点和方案吹嘘为“国际标准”,完全是欺世惑众之言。

  “占中”搞手和反对派要求人大撤回8.31决定,更是狂妄和荒谬。人大8.31决定拥有最高法律权威,为香港普选奠下宪制基础,亦获香港广大市民支持,是不可撼动的。反对派两个多月的违法“占中”对抗行动,企图迫使中央政府在人大决定后作出改变,已彻底失败。

  有普选一定比没有普选好

  行政长官梁振英发表声明表示,留意到部分立法会议员表示会杯葛咨询,否决任何由政府提出的普选方案。他指出,有普选一定比没有普选好,有进步一定比原地踏步好,呼吁相关立法会议员,不要轻率剥夺五百万合资格选民可以普选行政长官的机会。反对派中的温和力量应抛弃幻想正视现实,为香港整体和长远利益通过政改方案,让广大市民2017年能够一人一票普选特首。

  如果政改因为反对派议员一意孤行而被否决,毫无疑问会令香港后退两步。香港不仅会错过于2017年一人一票普选特首的机会,也将错过2020年普选立法会议员的机会。若香港未能在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失去的不单只是时间,更错失发展机遇。2017机不可失,重新聚焦政改,乃是民心所向。

  作者为全国政协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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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季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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