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称,“佔领中环”行动的“理论依据”之一是“商讨民主”理论。令人感到惊异的是,提倡“包容、互惠和责任”的“商讨民主”理论竟然可被用于解释成为违法集结行为和为违法集结组织预备会议的指导理论。相关精英通过操控概念,强行将两个南辕北辙的事物牵扯糅杂在一起,看来符号的巫术还真有一点市场。
佔中与“商讨民主”南辕北辙
从理论渊源上说,“商讨民主”理论是参与式民主理论在现代的重要代表,体现了对票决民主的批判和矫正。它具以下五个特徵:第一包容性,所有受某公共政策影响的公民都应被包括在决策的商讨过程中;第二互惠性,基于寻求共识而非扩大分歧的前提,参与商讨的公民应理性和互惠地尊重、倾听并思考与自己立场和价值观相异的观点;第三责任性,为了实现共识,参与商讨的公民应努力提供论证理由,以理性和和平而非暴力的方式向他人说理和论证,并对反驳意见作出合理回应;第四平等性,所有受公共政策影响的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机会表达他们的观点和利益;第五公开性,参与商讨的公民应对其观点公开地给出理由;第六理性,“商讨民主”以承认并接受多元社会现实和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差异为前提,以强调理性的公共协商为核心。
对比上述特徵,“佔中N部曲”与“商讨民主”理论完全是南辕北辙。首先,“商讨日”中的协商主体不具包容性。“获邀参加者”的样本选择标准为何?主办方通过何种方式“随机”抽选?如何保证协商主体样本中的国籍、民族、地域、职业、社会阶层、性别和政治立场的普遍性和多样性?又通过何种方式进行邀请?是否成为“600人10000人小圈子民主”?种种关键问题,皆不了了。
其次,“商讨日”协商议题预设难以保证互惠性。据称“商讨日”主办方预设议题为“佔中将面对、需解决的问题”,这意味?只有贊成和支持“佔中”的社会群体才有兴趣成为协商主体或有机会成为受邀协商主体,反对“佔中”的社会群体被排除在外。那些贊成和支持“佔中”的社会群体根本没有机会或不愿意理性地倾听和思考反对“佔中”的声音,“商讨民主”的互惠性何来?
第三,“商讨日”的议题是“如何违法‘佔中’”,违反了“商讨民主”的理性原则。由于歷史原因和经济结构特点,香港社会是一个高度多元化的社会,法治和理性对于维繫多元化社会的均衡和防止社会撕裂,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根据“商讨民主”,对普选问题有不同意见,理应通过理性协商来表达意见,倾听不同观点,转换自身偏好,在政治互动中达成共识,而不应以违法或以违法为要挟强制其他社会群体接受其政治立场,否则将突破“理性商讨”的底线。
第四,所谓“民间电子公投”违反了“商讨民主”的互惠性和平等性原则。有关当事方把“商讨民主”的协商场所设置在网路虚拟空间,搞所谓“民间电子公投”。姑不论网路虚拟空间无法确认意见发表人的真实身份或确认的成本极高,就“商讨民主”而言,它违反了的互惠性和平等性原则,因为“电子公投”说到底还是标准化的选择题(票决),没有为了共识而说理并接受他人说理而愿意转变自己偏好的空间,况且远离网路空间的人将比他人付出更多的成本参与商讨。
口说爱与和平其实是暴力精英
同时,“电子公投”强化了社会不同群体在相关议题和议程的设置方面的不平等性。其议题和议程的预设至少有二:一是仅就“600人小圈子民主”或后续据称的“10000人小圈子民主”决定的议题进行投票,没有其他可选择议题存在的空间,只能做两者择一的“选择题”;二是以未来“电子公投”的所谓“结果”为违法的“佔中”提供所谓的正当性。从中可以看出,少数暴力精英通过限定商讨议题来控制商讨议程的思路非常清晰。只可惜,为了违法暴力涂脂抹粉的精英,不管其嘴巴上怎么说“爱与和平”,讲到底,还是暴力精英。
第五,“佔中”与“商讨民主”理论的各个特性皆格格不入。“佔中”不接受香港多元社会现实和不同政治主张之间的差异,不接受理性的公共协商,偏执于其选举主张,违背了“商讨民主”理论所要求的理性;“佔中”支持者排斥与其持反对立场社会群体表达其观点和利益的机会,不符合“商讨民主”理论所要求的平等性;“佔中”试图以小部分人的政治理念强行凌驾于其他社会群体之上,不符合“商讨民主”理论的包容性和互惠性;“佔中”不以向他人说理和论证而谋求共识,却以暴力“堵街”或以暴力“堵街”相威胁为手段,违背“商讨民主”理论所要求的责任性。
仅就政治参与的显性实体化和参与主体的亲歷性而言,街头暴力政治和“商讨民主”确实具有相同性,但两者的本质却完全不同:前者拒绝理性,排斥异己;后者强调理性,强调共识。可是在“佔中”的精英分子嘴中,“商讨民主”理论竟然可以为街头暴力政治张目,倘当年宣导“商讨民主”理论的政治学大师们有知,非得吐血不可。主张“佔中”的精英分子能把“商讨民主”理论和街头暴力政治在本质上风马牛不相及的东西混淆起来,应该不是智力问题,倒颇有些“学术无厘头”或“意识形态无厘头”的味道。“佔中”精英分子提出:如果因“香港人流血太少”而“佔中”失败,将准备“移民”。教唆别人去流血而你移民走佬?这是否算是政治道德上的“无厘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