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的咨询还剩下个多月,但反对派却依然坚持“公民提名”和“政党提名”等违反《基本法》方案,并威胁要“佔领中环”。此举不但令普选随时沦为“镜花水月”,更骑劫了整个政改咨询,令真正需要讨论的问题反而得不到社会重视。迈向普选是香港政制发展的重要里程碑,若反对派因为坚持一己之见而令普选时间表押后,对全港而言都是“皆输”的局面。
全国人大委员长张德江早前接见港区人大政协时提出,中央对港实行普选有“一个立场,三个符合”。所谓“一个立场”,即中央的一贯立场是坚定不移地支持香港根据《基本法》循序渐进地发展民主;“三个符合”是指普选制度要符合香港实际情况、符合《基本法》规定及特首要符合爱国爱港的标准。张德江委员长的言论可说是为港普选定下了一个具体的讨论范畴,令港人在讨论日后普选的採用方案时更清晰。
对于普选出来的特首必须由“爱国爱港”人士出任的规定,在香港出现较大争议,质疑有关规定十分主观,难以客观判断。笔者本身认同特首有必要是爱国爱港人士,因为香港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特首权力来源自《基本法》和中央人民政府的授权,若出现一个与中央对抗、与外国反华势力有联繫的特首,绝非港人之福。但有关“爱国爱港”的定义比较抽象,可能引起部分港人的疑虑,这方面政府可否研究将之用文字写入本地选举法条文当中,让未来有意参选者可以自我衡量是否属于“爱国爱港”的一群。
政改咨询应聚焦于方案细节
反对派提出的“公民提名”或“政党提名”建议,一言以蔽之,将会削弱和架空提名委员会的提名权力,不符《基本法》第45条规定,此路不通。反对派却藉此批评中央就普选方案订下太多规限,根本不是有商有量;对此笔者并不苟同。事实上,在符合《基本法》大前提的框架下,今次政改咨询还有不少重要细节可供大家讨论,所谓“细节决定成败”,社会各界应尽快把焦点重新聚焦于方案的实行细节上。好像提名委员会的组成,虽然当年人大常委提出要“参照”现时的选举委员会去组成,但当中还是有不少细节可以作出改动。例如现时选委会内的四大界别、38个功能组别共1200人的架构,可否增删或合併?四大界别的人数是否必须均等?应否加入全体民选区议员?38个组别的代表选举,如何扩大选民基础,应否取消公司票、团体票?凡此种种细节,皆影响到提名委员会的认受性,以及普选的民主程度,不可忽视。
其次,在提名委员会的运作方面,如何在体现“机构提名”的大原则下,又可以兼顾“民主程式”提名呢?笔者认为,若设立两层提名程式,允许以较开放原则先提名一班“准候选人”,再经由全体提委会委员通过投票的“民主程式”提名出正式候选人,似乎可以同时兼顾上述两者。其中“准候选人”的产生方式,可做到尽量开放和多元化,例如参照现行选举委员会的方式,容许一定数目的提委会委员以个人名义联合提名;甚至允许取得一定数目市民提名的人直接成为“准候选人”,即所谓的“公民推荐”;以及由拥有一定支持度的政党作出的“政党推荐”等等。
普选投票制度须引入新思维
由于过往两届特首选举都有反对派人士参与,所以笔者认为实施普选后更加不应抹杀反对派人士入闸参选的机会,前提是他们要奉行“爱国爱港”理念、愿意遵守《基本法》及承认中央政府权力,并承诺不做损害香港利益的事情。这些都是担任特首的基本要求,合情合理。
另一方面,实行普选以后,300多万合资格的选民都会有权投票,比以往只有800或1200人投票的规模大很多,所以普选的投票程式也必须引入新思维。根据立法会研究部就海外各国总统选举的投票程式进行分析,日后港普选可以从以下三种投票制度任择其一:(1)新加坡正採用的“得票最多者当选制”,(2)法国实行的“两轮投票制”及(3)爱尔兰和澳洲众议院採用的“按选择次序投票制”。三种投票制中,有高效率的、有强调当选者认受性的、有易于执行的,大家可研究其优劣再作出建议。另外,对于普选后的特首是否继续不容许有政党背景,市民也可踊跃发表意见。由此可见,即使中央作出了“一个立场,三个符合”的原则,但本港的普选仍有不少空间及疑问,有待市民运用智慧及包容去探究和表达意见,从而走出一条符合香港情况的普选坦途。因此,现阶段的政改咨询绝对是真正和有必要的;反对派及市民应尽快走出“公民提名”、“政党提名”和“佔领中环”等扰人迷雾,把精力和焦点集中于符合《基本法》的讨论范围内,才能令普选由幻象变成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