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步,先探索在省级以下建立与行政区划分离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若干年后,再改革从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的高级法院设置。可考虑一个大区(如东北、西北、东南、西南、华北、华南等)设一个高级法院,与省级行政区划脱钩。这样的话,高级法院就不会受到省级地方的干预。当然,实行这一步需要修改宪法、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分类管理法官和司法管理人员,改进法官考核晋升制度
记者: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对于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具有重要意义。在这其中,您认为应如何改进法官选任、晋升和职业保障制度?
姜明安:我认为,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其一,对法院法官和司法管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法官必须是行使审判案件职能的人员,不能将法官与法院行政人员、法警、书记员、法官学院的教员等采用同样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其二,改进法官选任制度,上级法院的法官可更多地从下级法院或基层法院选拔;其三,改进法官考核晋升制度,减少法官职级阶梯层次;其四,改进法官待遇制度,提高法官工资福利标准,延长法官退休年龄;其五,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成立法官职业道德委员会,受理当事人和其他社会公众对法官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渎职行为的控告、举报,并对其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