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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 飞:提委以外机制动摇“一国两制”

是的,读者您没看错,我文章的标题全部意思的确是“提委以外的机制足以动摇‘一国两制’”。我们不妨逐项分析……  假定反对派不得不认同袁司长的法律观点,那么换句话说,“公民提名”、“政团提名”之类提委以外机制,就是全部违反《基本法》的。

  是的,读者您没看错,我文章的标题全部意思的确是“提委以外的机制足以动摇‘一国两制’”。说得更直白些,诸如“公民提名”、“政团提名”之类的提名委员会之外的机制,若真的付诸实行,则“一国两制”的基础不可避免受到摇撼。

  绕开基本法 绝对不可行

  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在1月29日的文章把《基本法》中关于“提名委员会”权限的法理原则已经阐述得非常明瞭,根据普通法的成文法解释原则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基本法》第45条(2)明示提名特首正式候选人的权力属于提名委员会,则排除了其他机制拥有同等的提名权力。面对这个法律观点,反对派到底是无从反驳而不得不认同,还是蒐罗法律观点加以反对呢?至今的态度似乎并不明朗。正如大公报2月11日的评论“攻击袁国强背后的法律政治”一文所言,反对派“没有本身从法律观点上反驳,却不断使用人身攻击袁国强”。那好,从逻辑上说,不外乎两种可能:认同或者不认同。我们不妨逐项分析……

  假定反对派不得不认同袁司长的法律观点,那么换句话说,“公民提名”、“政团提名”之类提委以外机制,就是全部违反《基本法》的。如果非要落实这些违法的提名机制,那只有两种方法:要么提请全国人大修订《基本法》,要么绕开《基本法》,直接实施。

  根据《基本法》第159条,《基本法》“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本法的修改议案在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前,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可见。

  修改《基本法》的技术难度甚至远超政改咨询本身,不但要经过本地人大、立法会和特首等诸多程序,而且还要顾及全国人大的议程。修改《基本法》,不止枉顾政治现实和法律程序的复杂,而且变相等于要求中央(全国人大)来迁就香港。

  那么绕开《基本法》来直接落实公民提名、政团提名呢?借用前天文台长的说法:这种想法是“思想癌细胞,系谂都唔可以谂”。不是吗?反对派整天声称要公民提名、政团提名,但却从不考虑、从不提及这些提名机制到底法律基础是什么,反而整天呼吁中央接受,或者呼吁特区政府游说中央接受,更宣称这是“最后的底线”。最后的底线又如何,如果这条底线是违反《基本法》的,那么等于陷中央和特区政府于不义,诱使其做出明显违反《基本法》行动。如果真的最后绕过了《基本法》,此恶劣先例一开,《基本法》权威就会荡然无存,“一国两制”难道还不彻底动摇?

  立足基本法 实现双普选

  如果假定反对派是不认同袁司长的法律观点的,那又当如何?这就更难以理解了。

  任凭如何扭尽六壬,看尽上下条文,也不可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基本法》授权提名委员会以外的机制拥有提名特首候选人的权力。如果中央和特区政府乃至立法会都虚与委蛇,稀里糊涂地把公民提名、政团提名等机制当成合乎《基本法》而纳入政改方案中,那么将来即使候选人能够高票当选特首,仍难免会面对一制度利器:司法覆核。总会有人因质疑提委以外机制的合宪性,从而质疑特首选举的合宪性。将来若果连特首的法律基础都被质疑,这难道不也是“一国两制”的巨大危机吗?所以,一言蔽之,政改必须立足基本法,实现双普选。

  作者为香港教育工作者联会主席

  • 责任编辑:单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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