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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家骏:政改咨询离不开妥协

笔者以为,香港以至政治改革的讨论必须在一个合法、合情、合理的框架之下进行,亦即是《基本法》的框架下展开讨论。

    穆家骏 

  社会就政改出现不同声音本来是一件好事,但是这些意见究竟是否依从《基本法》的框架而提出呢?还是有心跳出《基本法》这部宪制性文件的框架去天马行空呢?

  笔者以为,香港以至政治改革的讨论必须在一个合法、合情、合理的框架之下进行,亦即是《基本法》的框架下展开讨论。泛民主派所争取的“公民提名”方式根本上就是“漫天开价”!希望跨过《基本法》第45条所列明的“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上星期“真普联”提出的“三轨制”方案,其中关于提委会“一轨”,表面上没有对其作出改动,而其他“两轨”即“公民提名”或“政党提名”也需要提委会确认,这似乎是“三轨制”最终都归为“一轨制”。这些只不过是“真普选”的幌子,表面上承认了提委会是特首候选人的唯一提名机构,但“三轨制”通过在形式上要求提委会对那些获得“公民提名”或“政党提名”并符合特首最基本要求的人士直接给予提名,实际上是要让提委会成为“公民提名”或“政党提名”的“橡皮图章”。这些机制以外的做法,皆无《基本法》的法律依据,根本不可能实行,故无需讨论!

  此外,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应该根据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可参考选举委员会四大界别的组成为主。“可参照”是在一般情况下须遵守的意思,如果只是可有可无的话,根本就无需要记载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当中!而且,贸贸然增加更多的界别或者对现有四大界别内的构成作出更改,难免会对四大界别的分配公平等问题引来社会上更多无谓的争议,拖慢现时的普选步伐。

  最后,提名委员会的提名方式须按照《基本法》第45条规定的“须按照民主程序提名若干名行政长官候选人”进行机构提名,而不是委员提名。具体方法可以在社会上慢慢讨论,正如早前陈弘毅教授提出的提名委员会分两阶段实行机构提名。当中提到,第一阶段提名委员会成员个人联合推荐,如获提委会八分一成员联合推荐,便可成为“参选人”;如“参选人”多于5人,则有第二阶段提名,由委员会成员以一人一票方式就“参选人”名单进行投票,最高票的5人可晋身“候选人”。然后让全港选民以“排序复选制”的方式一人一票选出行政长官。这个方案既符合了《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同样亦包含了泛民主派对政改方案的意见。因此,笔者认为陈弘毅教授所提出的方案是其中一个可行的方法。

  政治是妥协的艺术,笔者十分欣赏民主党2010年走入中联办讨论政改,在相互让步之下,那次香港的政制得以成功向前了一步。香港的民主改革进程不能一蹴即至,温和民主派和开明建制派必须在法理的基础上展开讨论,求同存异,达成共识,这才是香港实现民主的不二法门!

  • 责任编辑:郑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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