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玉龙称,沈河区城管并没有向夏俊峰出具《行政执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而在夏俊峰死刑复核阶段,其律师陈有西取得了一份现场目击人的证词,称押走夏俊峰的车开走后,开处罚单的城管员开车才到现场,给张晶开了罚单,扔到夏俊峰的“倒骑驴”玻璃罩上。
沈阳市中院的一审判决并未涉及城管执法是否违法。二审中,作为控方的辽宁省检察院称,城管“着装并驾驶有执法标志执法车辆出现在现场”,而且夏俊峰是“明知执法人员身份的”。
辽宁省高院在二审裁定书中也引用了《行政处罚法》,但认为城管不存在非法扣押夏俊峰的物品。
夏俊峰的一二审辩护律师都认为,城管除涉嫌行政违法外,更涉嫌非法限制夏俊峰人身自由。在拿走了夏俊峰的液化气罐后,城管将夏俊峰带到了办公室。
一二审判决书引用了5个人的证言,包括夏俊峰妻子张晶,城管曹阳、祖明辉,执法局司机张伟和街道办司机陶冶。曹阳、祖明辉和陶冶都称,夏俊峰是“主动上的车”,回办公室接受处理,张伟则称夏俊峰“不知什么原因”上了城管的车,而张晶则说自己的丈夫是被“拽上车去”的。
夏俊峰究竟是如何去的城管办公室?在一审庭审中,公诉人并没有当庭讯问夏俊峰这个问题,但夏俊峰的律师范玉龙问了他,“你怎么上的行政执法的车?”夏俊峰回答,“他们连拽带拉把我弄上车的”。
但在一审判决书中,法院引用了夏俊峰在预审阶段的供述,而非其当庭供述,夏俊峰在预审供述中称,“我和行政执法人员说,有事说事,不行我和你们回队里接受处理。然后我就坐他们的车回队里了”。
二审中,此问题再次成为焦点。夏俊峰的辩护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证据,夏俊峰在现场被踩掉的一只鞋底。2011年5月24日,夏俊峰在被律师陈有西会见时称,城管“拽我到车边上。我不想去,死活不想去。这时我的脚底踩掉了。城管人很多,有六七个,不知他们中哪个踩的”。
但二审裁定书却称,夏俊峰在二审开庭时“表示是自愿去行政执法队的办公室解决问题”。
城管执法车带着夏俊峰和他的液化气罐离开了五爱市场,但律师张思之并不愿简单看待这一城管与小贩的猫鼠游戏,“对于小贩来说,我要活下去对不对?我要靠它过活,那个是我的命根子。所以城管侵犯的不是财产权,是小贩的生命权。”
有没有闹市殴打?
有没有被殴打,是夏俊峰防卫成立与否的关键。
作证的城管曹阳和祖明辉都说,夏俊峰“把液化气罐的阀门打开了,扬言要同归于尽”,曹阳还说,“扣液化气罐的过程中夏俊峰把申凯(受害人之一)的手台(对讲机)打掉在地上”。
一审庭审中,夏俊峰的辩护律师范玉龙提交了6份在场人的证明材料和夏俊峰被踩掉的鞋底,材料中称“十几个城管围着夏某就开始打,夏求别打了也没放过,打得夏某来回倒,站也站不住”。
公诉人如此回应辩护律师提交的“鞋底”证据,对物证形成的原由,“是因为撕拽,而不是辩护人所说的殴打”。一审判决中,并未提及辩护方提交的证据,对执法现场的描述是“发生冲突”。
在二审中,夏俊峰有没有在城管执法时被殴打再次成为焦点。尽管在一审庭审时,夏俊峰当庭称“有人从后面打我”,“用拳头打我”。但在二审开庭时,夏俊峰却供述城管“并无殴打行为”,二审法官再次讯问,夏俊峰再一次“明确供述”没有殴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