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联合国宪章》“国际托管制度”第七十九条规定,置于托管制度下之每一领土之托管条款,及其更改或修正,应由直接关系各国、包括联合国之会员国而为委任统治地之受托国者,予以议定,其核准应依第八十三条及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即依据“国际托管制度”中的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美国是从联合国获得对琉球等岛屿的托管权,如果没有联合国安理会或联合国大会的决议,美国没有权利将受托管领土上所拥有的权利转让他国。日本根据《旧金山和约》已经放弃在琉球等与联合国托管相关岛屿的权利。美国在1971年与日本签订的《美国和日本关于琉球诸岛与大东诸岛的协定》(简称《美日移交琉球协定》都是在没有与相关国家及联合国安理会协商的情况下将包括琉球在内的受联合国托管领土转让给日本,美日之间的这种做法违反了《联合国宪章》这部战后最重要的国际法。两岸政府对该协定都没有予以承认。
此外,美国在占领琉球期间,一直使用“琉球(Ryukyu)一词以区别于日本方面的称呼“冲绳(Okinawa)。在美日就琉球问题进行协商的过程中,一直讨论的是管辖权而非主权。在《美日移交琉球协定》(现在国内通常将该协定翻译成《冲绳返还协定》,这一提法并不正确。因该协定中并没有使用冲绳一词,在权利方面美国也是移交与放弃,而不是返还,后者与前者之间在意义上有很大差别。)中,美国移交(relinquish in favor of)的也是行政、立法和司法方面的权利,即管辖权(administration)而非主权(sovereignty)。而且美国政府也一再发表声明,对钓鱼岛治权的转让,不改变其主权的性质。所以,1971年美国虽然将琉球的管辖权移交给日本,但并无法改变日本不具有琉球主权的事实。日本更谈不上对本来不属于琉球,被美国误划入琉球交给日本的钓鱼岛拥有主权。
两岸应该共同努力维护钓鱼岛主权
回溯钓鱼岛问题形成的历史脉络,就是一部浓缩的中国近代史。鸦片战争后,中国开始由一个历史悠久的封建国家艰难地开启了近代化的进程。日本也自明治维新时期开始走向了近代化道路。但日本的近代化是以侵略亚洲邻国作为获取近代化所需资本的原始积累与原材料及市场之路径的。
中评:琉球钓岛彰显日本的侵占贪欲
美日政府官员与学者们应该仔细研读历史,吸取历史的教训,不要让历史的悲剧重演。而两岸的领导人也应该在正视历史的基础上超越历史,共同维护钓鱼岛的主权,如此才能使中国人免于20世纪的悲剧,让中国人真正有尊严地生活于21世纪。
- 责任编辑: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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