琉球与中国明清王朝维持了500余年宗藩关系,在近代与美国、法国、荷兰等国家都曾以汉文签署国际条约,具有一定的国际法主体性。日本吞并琉球国发生在亚太国际秩序从传统的中国中央王朝主导的朝贡贸易体制向以近代国际公法为主导的近代国际秩序转换的过程中,但是无论是从哪一种国际秩序来看,日本明治政府对琉球国的武力吞并都是缺乏正当性的。因此,日本虽然吞并了琉球国,但至今没有任何国际条约能证明日本拥有琉球的主权。
4、日本对钓鱼岛的侵占是出于贪欲对他国领土的攫取。
日本在吞并琉球前后的官方文献中,都没有把钓鱼岛包含在其疆域内。1884年中法战争期间,台湾周边情势告急,日本人认为有机可乘,开始试图侵占钓鱼岛。于是,便有日本政府所谓的日本人古贺辰四郎于1884年“发现”尖阁诸岛是无人岛一说。实际上“尖阁诸岛”一词是由自英文PinnacleIs翻译过来的,1900年才在日本出现。针对日本侵占钓鱼岛的企图,当时中国多家报纸曾发出警告。1885年9月6日上海的《申报》特别登载台岛警信:“台湾东北边之海岛,近有日本人悬日旗于上,大有占据之势”。冲绳县令西村舍三1885年曾奉明治政府命令对钓鱼岛归属进行调查,已经非常清楚钓鱼岛非无人岛,而是属于中国。明治政府因顾虑中国的反应而不得不暂停侵占活动。1894年乘甲午战争中国战败之际,日本明治政府通过《马关条约》终于达到窃取钓鱼岛之目的。现在日本外务省有关钓鱼岛的说帖中认为钓鱼岛是1895年1月经过内阁会议纳入日本版图。但不论日本政府如何狡辩,如何在细节上做文章,现有的日本文献都不能改变日本对钓鱼岛的侵占是出于贪欲攫取他国领土的事实。
战后日本已经被剥夺在台湾和琉球的权利
1、各种相关法律文件都证明剥夺日本在台湾和琉球的权利是盟军停止对日本攻击的条件,日本投降时也已经接受这些条件。
1943年中美英三国首脑共同发布的《开罗宣言》、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苏四国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日本天皇1945年颁布的国家投降诏书、日本天皇承诺诚实履行《投降文书》的诏书及与盟国签订的投降文书等重要的法律文件都已经充分证明二战的结束前提是日本将包括台湾在内的日本窃取于中国之领土归还中国,并“被逐出其以武力或强烈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包括琉球。所以日本向盟国投降的前提是接受将包括钓鱼岛在内的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归还中国,并被驱逐出琉球这样的战后安排。此也从国际法上剥夺了日本在台湾与琉球的权利。即使按照日本政府的说法,钓鱼岛不包括在《马关条约》之内,也是日本“以强烈贪欲所攫取之土地”。日本签署上述终战的相关法律文件,表明日本已经承诺放弃对这些土地的权利,而这种承诺是具有国际法效力的。
中评:琉球钓岛彰显日本的侵占贪欲
美日政府官员与学者们应该仔细研读历史,吸取历史的教训,不要让历史的悲剧重演。而两岸的领导人也应该在正视历史的基础上超越历史,共同维护钓鱼岛的主权,如此才能使中国人免于20世纪的悲剧,让中国人真正有尊严地生活于21世纪。
- 责任编辑: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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