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庸讳言,那些曾经因聂树斌案而得以提升,或者与聂案难逃干系的各色人等,个个还在,而且身居高位,聂案如果真的翻过来,便注定会有一大批相关责任人必须要为当年的泯灭法律良知的作为承担罪责。正是这样的群体性心思,在与一方司法机构的所谓面子实现利益绑定之后,个人荣辱与整体形象貌似变得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拖延,成为几乎唯一能选择的伎俩。
实际上,坦承错误并加以纠正,非但不会有损于司法的颜面,而且是司法形象得以维系的重要途径。确立公众对于法律的信仰,除了仰仗裁判独立与程序正义,还能倚靠的便只剩下及时且可预期的纠错了。一言以蔽之,聂树斌案目前所遭遇的困境,是一干责任人等企图用个人私利来绑架一方司法,让个人法律责任披上了司法形象的外衣。如此吊诡的司法乱局,需要责任和风险的果断厘清。议论声再起的聂树斌案,是时间给予中国司法的一次难得机会——幸好,人们还在对司法寄予期望。
重审聂树斌案能否尽早给出时间表
舆论之所以如此关注聂树斌案,无非是关注真相与正义能否一点点向前掘进。公众仍然在期待,重审聂树斌案能够早日给出明确时间表,别让公众等待太久,让这起案件成为树立司法权威的契机,让法律由此在更多人的内心被敬畏,被信仰。
公众如此关注聂树斌案,因视其为检验司法公正的试金石
一个冤情如此明显的案件,却遭遇如此漫长的拖延不决,超出了常人的想像。按照“大数原则”的说法,一个人的损失对整个社会而言可能是微不足道的,但对他本人来说却是百分之百的。公众有理由相信,如果聂树斌不能得到昭雪,每一个人都有成为下一个聂树斌的可能。如果这起案件里的正义迟迟不能到来,公众原本脆弱的法治信心将遭到无情摧毁。
本案对刑诉法修改亦有现实意义。刑诉法修改让人们把目光重新聚焦聂树斌案,它会引起很多的问题反思。第一个就是,聂树斌案按照现在情况来看,他确实没有杀这个人。那他为什么在公安里面自己承认杀人?说没有刑讯逼供,估计没人相信。因为刑讯逼供已经不是在一个案子、两个案子中出现,很多案子都出现这个问题。对于刑事诉讼法修改,我们需要考虑的就是如何通过制度性建设来防止这种刑讯逼供。
冤案错案谁来纠正?
在案件当中我们可以看到,一旦出现可能的“错案”,无论是法院还是检察院,司法系统本身在机制内就缺乏一种自我纠错的动力,革自己的命,推翻自己原定的结论是很难的,“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这涉及到国家的纠错和理冤机制。任何国家的司法体系都不可能没有错判。据了解,在美国过去的三十多年时间里,至少有八十起以上的死刑判决由于新证据的出现而被证明是无罪的。所幸的是,美国的死刑从终审判决到执行,平均时间是十年。等待这么长的时间,似乎也是为了更慎重,例如“真凶”甚至“死者”就可能出现,就像畲祥林案的情况那样。
前段时间,最高法副院长沈徳咏专门撰文《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书中称“冤假错案一旦坐实,法院几乎面临千夫所指,此时任何的解释和说明都是苍白无力、无济于事的”。“法院的司法公正最终是要靠案件质量说话的,出了一个冤假错案,多少年、多少人的努力都会付诸东流,多少成绩和贡献也都将化为乌有”。
破解悬案的制度设计:最高法院法官巡回,全国人大特别事件调查委员会
王书金由河北高院自己审,已经不是很好的选择了。就像贺卫方教授曾经说过的,这就好比秦香莲到包公那去告陈世美,包公批转说,本案由陈世美处理。那秦香莲怎么能够告得赢?你自己把案子做成这样的,这么多年不答理人,你依然还要办,人家就怀疑你。所以,由河北高院再审,包括指定另一个法院再审,都不是一个好的选择。
实际上这里面有制度的问题。没有哪个国家,最高法院放着四五百个法官,最高法院的法官,为什么就不能够到下面巡回审案去。直接把最高法院法官放到省里面审案就行了,巡回转起来。何兵教授一直在谈一个重要的观点,把中级以上法院,高级法院的法官全都转起来。三年换一个地方。因为日本就是一直这么转着的,转起来以后就好办了。
在2003年孙志刚事件时,贺卫方曾和其他四位学者联合要求全国人大成立一个特别调查委员会,可以简单地叫“七十一条委员会”。因宪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视情况必要成立特别委员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并做出决议。这种特别调查委员会是许多国家议会在面临危机或重大事件时行使权力的一种有效手段。
中国宪法虽然有这个制度,但从宪法出生到现在,特别调查委员会从来没有成立过一次。在司法机构难以让公众信服的情况下,就应该让人大成立特别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运行要做到全方位公开透明。当一个事件引发了全国上下的关注,涉及到民权保障问题,并且疑云重重,如何使所有关心它的人在第一时间准确了解相关的调查进程,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公开透明,才能让人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