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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目前台湾对两岸关系政治现状有两大误区

  长期以来,国民党当局与台湾社会间一直处于紧张关系,社会民主化诉求不断高涨,所谓“法统”对于其政权“合法性”的解释力基本流失。为缓和这种紧张,李登辉执政后终止了“动员戡乱时期”,台湾单方面放弃与大陆争夺中国“正统”,不再视大陆为“叛乱团体”。“台独”论者普遍认为两岸因此发生“结构性改变”,在宪法法理上“一分为二”。③其后通过领导人直选与政党轮替,台湾方面的“民主化”进程完成了对“台湾”政权“合法性”的重新阐释,不再依赖两蒋时期的“法统”想像转而依靠所谓的“人民主权”。④“人民主权”是政治学中普遍接受的概念,其问题在于“人民”的边界被“台独”论述所重新划分,人为地将其限缩为两千三百万台湾住民,从而达到分裂国家的目的。

  从法理上看,90年代以来的台湾七次“修宪”的法源都来自“一中宪法”的授权,台湾方面所坚持的“台湾宪法”对于“人民、领土、主权”的认定并未发生改变。“苏贞昌们”往往故意“忘记”这样的法理规定性。无论两蒋时代、解严后的李登辉、陈水扁时代,还是马英九时代,台湾方面都在法制层面或是公开声明中直接或间接地确认了“一个中国”。⑤国际法中,任何政府或政权都只可能被承认其自身所主张的部分,因此台湾方面的主张不可能推导出“台湾已经独立”的结论。而从深层结构来看,在两岸政治对立尚未结束的状态下,台湾方面的“民主化”实际上是地区性的政治游戏规则改变,改变不了两岸之间的人民和领土关系。因此,台湾地区公权力部门与领导人的选举产生同样基于一中框架,这一点作为客观事实不因台湾内部某些政治人物提出的“台独”论述而改变。

  综言之,在台湾,受到国际和两岸政治现实的限制,以及90年代以来错误的政治社会化的影响,岛内有些人既难以否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的中国是主权独立的国家,也难以放弃“台湾”(或台湾)是“主权独立国家”的立场。⑥在此情况下,台湾方面的政治论述往往会将抽象政治符号与具体概念混为一谈,曲解“一中原则”。岛内有舆论就认为,为了两岸的和平发展,大陆方面就应当承认并接受“台湾”;而“一个中国”则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台湾”之外的“第三国”。(1)

  在中国人的话语系统里,政权意义上的“国”、政治符号中的“国”与主权国家意义上的“国”往往暧昧不明,这就造成了语义上的陷阱。各方往往没有明确政权、国号与国家之间的差异。海峡两岸不是国与国,“一个中国”更不是“第三国”,各方不应被表面的“国号”之争所迷惑。两岸关系的实际是双方为同一国家境内两个大小势力悬殊的对立政权,双方在政治上竞争的标的物,对内是中央政府之争,对外是谁拥有中国代表权之争。在海峡两岸之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台湾”是不同时空背景下两个时而敌对、时而对立、时而对话、时而合作、时而竞争的政权各自主张的政治符号。在历史进程中,“中国统一”概念的时代内涵虽然有所不同,但双方竞争的政治实质并非“领土、人民和主权问题”,而是如何实现“国家政权统一”的问题。

  “合情合理安排”的增量原则

  “和平发展”是两岸复归统一的现实路径。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实现和平统一首先要确保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在目前两岸的政治社会中,“和平发展”具有最普遍的共识,双方在这一概念上分歧最小,台湾各党派甚至绿营代表性政治人物都提出过相关政治主张。因此,全面贯彻两岸关系和平发展重要思想,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基础,为和平统一创造更充分的条件,是两岸人民最大利益之所系。在此基础上,“和平统一、一国两制”作为解决两岸分歧的指导方针,必须关照台湾问题的特殊性,其内涵与外延应针对台湾的现实情况“作出合情合理地”调整,有所为、有所不为。

  参考文献

  ③陈仪深,《关键的一九九一:论“台湾在台湾”的诞生》,《思与言》第50卷第2期。

  ④萧高彦,《国族民主在台湾:一个政治理论的分析》,《政治与社会哲学评论》,第11期2004年12月。

  ⑤陈仪深,《“台独主权”的起源于流变》,《台湾史研究》第十七卷第二期。

  ⑥刘国深,《试论和平发展背景下的两岸共同治理》,《台湾研究集刊》2009年第4期。

  注释

  (1)从现状看,“台湾”、中华人民共和国都是现实存在,那么所谓“一个中国”就出现三个指向:指台湾;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指在“台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另创国名如“中华共和国”。参见《中华日报》社论,《两岸关系应摒除“对立、比实力”思维》2013年11月3日。以及,要创造一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台湾”之上的“大一中框架”,一个中国,应当是指一个“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台湾’的第三概念国”,参见《联合报》社论,《加一个字:从“一中框架”到“大一中框架”》,《联合报》2013年11月8日

  • 责任编辑:常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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