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老虎”李达球2013年7月落马,并于同年9月被双开。(资料图)
大公网北京10月13日电(记者 郑清) 2013年落马的“老虎”案件陆续在今年结案,最新的案例是广西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李达球。吉林省延边州中院2014年10月13日一审宣判,2003年至2013年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1095万余元的“桂老虎”李达球获刑15年。
据央视消息,2014年10月13日,广西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总工会原主席李达球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吉林省延边州中级法院认定李达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
李达球(1953.10)是广西土生土长的官员,籍贯为广西昭平,曾任河池地委副书记、广西农业科学院党组书记、玉林市长、贺州市委书记等职,2008年1月获任广西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并于2009年兼任自治区总工会主席。
2013年7月,因涉嫌严重违纪,中纪委宣布对李达球进行立案检查,并于2013年9月4日公布了李达球的立案检查结果:“经查,李达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其亲属收受巨额财物。李达球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并已涉嫌犯罪……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达球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进入司法程序后,新华社2013年9月10日宣布:“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李达球涉嫌受贿犯罪,依法决定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随后,经最高检察院指定,李达球涉嫌受贿一案由吉林省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检察院审查起诉。延边州检察院今年7月宣布,已就李达球涉嫌受贿一案向延边州中院提起公诉,案件之后今年8月28日一审开庭。
延边州检察院起诉指控,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达球利用其担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委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深圳市锦新明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刘锦新、贺州市钟山县人民政府原县长谭玉和等17个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开发、职务晋升、企业发展等事宜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子李某先后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95万余元,应以受贿罪追究李达球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