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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商报:遏制高校招生腐败当扩权、限权并举

  高校招生腐败案件近年来则呈多发趋势,尤其在自主招生方案实施以后,涉案数千万乃至上亿的高招腐败案例时有上演。高校扩权不可避免地使招生灵活化,进而为寻租留下空间,这一点无法回避。当招生自主权蜕变为寻租权力时,问题的根源在于有了自主权的高校,并没有在权力监督的改革上跟上扩权的步伐,从而导致高校扩权扩充的是一种不受监督或少受监督的权力。

  以呼声很高的去行政化改革为例。去行政化改革的目的,在于实现发达国家普遍实施且中国民国时期也有深刻体现的教授治校,教授治校意味着行政权和教育权、学术权的彻底分离,在教育、学术等问题上自治。在自主招生问题上,这种分离的必要性不言而喻,自主招生本质上是带有教育选择色彩的一种权力。按照去行政化的要求,对学生的淘汰与录取都应该以高校自身的教育理念和对学生能力的综合衡量为基准。既然是教育行为,而非行政管理行为,那么这种选择的机会就应该交予教授,而非行政官员。问题在于,在行政化背景下,这两种身份往往是重合的,所以招录选择容易偏离教育自身的规律。

  出于对自主招生权的防范,国外大学在推进学术自治的同时,往往采取招考分离,用专业权威的第三方来命题,而高校负责根据自身定位和理念择优录取。这与中国现行的招考不分——招生、就业事务归属于行政部门的模式——有很大区别。高校招生模式的变革理论上也应沿着这个方向推进,通过教育事项的高度自治与第三方专业命题的结合,确保高校招生扩权与限权的并举。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逐步取消学校的行政级别,对逐步扩大的高校自主权而言是个积极的信号。当然,遏制高招腐败,在去行政化之余,还需在高校经费透明、招生信息公开等相关制度建设上做持续努力。

  • 责任编辑:晃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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