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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笼内外的精神病人

许多人一旦被发现患病,就成为被社会驱逐的目标——被高墙围绕的医院,就是他们最后的流放地。这些病人身在其中,从此与社会脱节。

  

  今年5月1日,《精神卫生法》实施后,精神病犯罪嫌疑人即使不承担刑事责任,也将接受政府强制治疗(CFP)

  【链接】“武疯子”犯罪

  ■王恒嘉

  7月29日上午,一有精神病史的男子在深圳罗湖砍死3人砍伤5人,引发了社会上关于如何预防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的大讨论。类似的事件近年来并不罕见:2011年6月3日,一25岁男子在公明街道刀袭路人,致2死5伤,凶手被证明有间歇性精神病史。2010年4月27日,中年男子赵某在平湖刀袭两名年轻女子致一死一伤,警方怀疑其有精神病……

  2013年1月1日起,《刑事诉讼法》中与精神病犯罪有关的新法条开始实施,2013年5月1日起,《精神卫生法》开始实施。至此,精神病犯罪嫌疑人即使不承担刑事责任,也将接受政府强制治疗。但在此之前,精神病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不承担刑事责任,带病进入社会后再犯罪的事情却存在,而且绝非个例。

  “精神病鉴定”曾成为“杀人无罪”通行证

  深圳市康宁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所长高北陵接触过十几例犯罪后被鉴定为精神病、释放后再犯罪的病人,比较典型的有:一个病人曾经在外地杀人,因为被鉴定为精神病而被释放。来深圳后,无端怀疑同事破坏他的恋爱,于是计划良久,在一个没有摄像头的角落把同事杀了,后来又处心积虑逃避法律惩罚;另外一个病人,曾经在外地杀人,也因为被鉴定为精神病被释放,来深圳后又造成了三人重伤、多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他在犯罪后还说出了“我杀人不用负责任”的话语。

  中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所以,一旦犯罪嫌疑人没有“辨认能力”就“不负刑事责任”。

  但在现实操作中,鉴定结果往往与普通百姓的认识产生巨大偏差,一些杀人案件,案犯计划周密具有高智商犯罪的特征,最终则被鉴定为“丧失实质性辨认能力”而免于刑事处罚,让受害人家属无法接受。这种偏差的出现来源于三个不同的概念:辨认能力、基本辨认能力和实质性辨认能力。

  普通百姓理解的“疯”,接近“基本辨认能力”,即当事人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而鉴定机构经常做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则更接近于“动机”,即犯罪的出发点(有人陷害等)是否真实;而法律上的“辨认能力”,则更笼统。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何恬说,中国向发达国家借鉴了实质性辨认能力概念,后来发达国家都改为认可基本辨认能力,中国却改变缓慢。何恬说,动机很复杂,比如迷信者认为一个人是蛇精而杀人,难道因为是“妄想”也不用负责?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建清表示:“基本辨认能力”的出发点在于行为的动机,从动机出发去判断一个犯罪嫌疑人,就形成“刑事人格化”的局面,即他是一个好人还是坏人。何恬说,近几年来,国内对辨认能力的鉴定有所改善,丧失“实质性辨认能力”的许多病人会被鉴定为“部分责任能力”而要负一定刑事责任;而真正完全丧失了“基本辨认能力”的人,在她接触和了解到的相关案例中低于10%。而且,不能把精神病鉴定当成唯一的判决依据,否则,医学判断就代替了法学判断。做出最终判断的,应该是法官。

  2013年前未进入“强制医疗”的嫌疑人成历史隐患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第285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深圳市康宁医院重大院务办公室主任张繁新说,目前“法院委托康宁医院强制治疗,什么时候出院他们法院决定,我们提供医学参考。强制治疗费用完全是政府出的。”张繁新透露,深圳将会在坪山新区建设一座“建宁医院”,由康宁医院进行医学管理,其中专门有一个区域用于封闭管理、强制治疗。而在今年之前,康宁医院很少接收犯罪嫌疑人,“一般送到省内公安系统其它医院,还有监狱医院,康宁医院的医生经常去会诊、指导。”而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公安、街道办、家人送来的都有,“入口多、出口也多”。

  • 责任编辑:晃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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