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烂尾工程谁来善后

  

问责的力度,实际上决定了烂尾工程能否重现,它需要问责体系更大程度的被激活。

  烂尾工程无人负责?

  烂尾工程烂在政绩冲动中,烂在规划激进与虚幻中,烂在资金匮乏与政策的不持续中。但作为另一种事实,它更是看得见的浪费与流失:公共财政被挥霍,政府的公信力与行政形象在流失。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情况是,即便如此,公共性的烂尾工程也很少有被追责者,更不用谈严重到追究刑责。烂尾工程应该怎样来善后?

  长期以来,无论是在具体的问责制度安排中,还是于不少官员日常的行政认知中,都存有这样一种认识误区:尽管是烂尾工程,它们也多是或为打造地方形象或为创造地方财政来源的“好事”,而“好事”即便烂尾甚至搁浅,也是不应该被追责的。可事实上,行政作为是不存在“好”“坏”的性质之别。因为即便是“好事”,它也需要行使公共权力,耗费不菲的政府财政,理当通过对其项目效率的考量来进行权力考核,乃至问责。出发点形式上的“善意”,并不能给官员任何的豁免权。问责的力度,实际上决定了烂尾工程能否重现,它需要问责体系更大程度的被激活。

  问责力量需要被激活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公共监督对此监督也必须走出“空壳化”。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几乎所有的政府烂尾工程,都对应着对社会监督的习惯性被排斥。何以会出现空壳监督?原因多多。譬如,政府决策信息公开的透明度有限,往往是相关决策已形成,公众才知晓,但更重要的一点显然是人大监督的疲软。地方人大代表民众监督问责同级或下级行政官员。烂尾工程多关乎到数额不菲的政府投资或政策支持,必须经由当地人大审议,在此过程中,人大可投出肯定或反对票。如此之下,一些明显背离民意的决策当不会做出,公共决策也会更慎重。可观察现实,人大监督是习惯性缺失的。要走出“空壳监督”,地方政府必须习惯于走人大审议的程序,而地方人大,也必须切实履责,既要勇于投出项目否定票,也要认真地对“烂尾工程”进行监督与责任追究。

  当然,要让烂尾工程不再出现,或尽量少出现,最重要的还是要改变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路径。在稳增长的压力下,如果地方政府有着更多的投资、融资与开源节流的发展方式,它自然也会远离劳民伤财、怨声四起的“烂尾工程”。

  • 责任编辑:晃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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