况且,这组报道真的做到他们说的“平衡”了吗?反问式的大标题、先入为主的判断、经过剪裁素材使用,使报道呈现出“一边倒”的倾向性。如果不了解事件来龙去脉,仅看这组报道,就会得出唐慧满口谎言、制造伪证、干扰司法的印象,而被判刑的几名被告人、当地政府和公检法部门,反倒成了弱势的“受害者”。
这样的“平衡报道”,揭示的是什么“真相”呢?被告人秦星、陈刚夫妇,长期开设色情服务场所,组织幼女卖淫,纵容下面员工强奸幼女,无论如何算不上无辜吧?这样的色情服务场所在公开长期存在,且向全市多个豪华宾馆提供卖淫服务,当地警方不能说完全不知情吧?在唐慧因女儿失踪报案、举报女儿被强迫卖淫时,当地警方出警和立案迟缓,处置并不积极,因此才有后来唐慧的上访和激烈维权。
唐慧的行为,或许有可指摘之处,但对唐慧个人私德的评价,按批评的价值次序来说,至少应该排在对残害幼女犯罪分子的谴责、对渎职不作为的行政司法部门的揭露之后。
在唐慧事件中,不容否认的基本事实是,当年只有11岁的唐慧女儿乐乐,曾经在被告人开设的休闲屋卖淫100多次,且被多名被告人强奸,至今留下严重心理阴影和生理伤害,甚至因此染上性病、失去生育能力。如果没有受到强迫、恐吓,她为什么甘愿接受这样的侮辱和伤害?退一万步说,即便因为时间久远、证据灭失,目前无法找到乐乐被强迫、恐吓的证据,但乐乐当时是不满14岁的幼女,与其发生性关系,不管其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组织幼女卖淫,也是法定应该加重量刑的情节。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如此规定,就是因为幼女没有完全的自主意志,需要给予特殊的保护。如果只纠缠于乐乐是否“自愿”,却无视基本事实和法律精神,说这是“虚伪与残忍”,并不过分。
舆论“干预司法”了吗?
围绕唐慧事件的争议中,一个并不新鲜的话题又被提起,就是舆论可能影响甚至干预司法,导致法院迎合舆论,做出畸轻畸重的判决。此前的“药家鑫案”“邓玉娇事件”,被作为典型案例,来佐证这种担忧。
然而,对于一些重大案件和涉法事件进行报道和监督,是媒体的天职。并且,媒体有自己对新闻价值进行判断的标准。除了依法应当保密或不公开的情况,法院的审判工作也不能拒绝媒体报道和舆论监督。具体到唐慧事件,假设没有媒体的关注和介入,当地政府和司法机关就能公正公开处理吗?如果是这样,唐慧为何还要上访,还需要如此激烈的抗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