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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全球对比


 

  各国、各地区申报财产的主体

  申报财产公务人员的主体在各国、各地区有很大差异。其中涉及公务人员类别、申报者关系人等两方面问题。

  各国、各地区的掌握公共权力的公务人员大致分为两类,即美国术语中的所谓“政客”与“官僚”——政务官和事务官。我们研究的对象国家和地区的财产申报主体分为三类情况:第一类集中于政务官,如行政、立法、司法机构的高官,而对普通公务员不做申报财产的硬性要求,日本、英国、美国等属于这类情况;第二类集中于事务官,要求行政系统中的普通公务员申报财产,而不涉及民选政治官员,如新加坡等;第三类是要求所有公务人员统统申报和登记,如俄罗斯、菲律宾等,西方发达国家这种情况并不多见。

  关于申报者的关系人问题,一般情况下,各国、各地区要求申报财产不仅涉及法定申报者本人,还要包括其家庭。多数情况下,被要求一同申报的公务人员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或事实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但也有一些国家要求得更加宽泛,包括了直系亲属和所谓“二代血亲”,即包括申报人的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等。有的国家还要求报告与申报人有经济依赖关系者的收入财产状况,即养父母、养子女、家庭雇员等。个别国家申报范围甚至扩大到祖父母和孙子女。

  各国、各地区申报财产的内容

  申报财产的内容与所在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尤其是市场经济发育水平和金融活动的复杂程度有关。一般说来,经济发展水平越低、金融活动越简单,申报财产的内容越简单;经济发展水平越高、金融活动越复杂,申报财产的内容就越多、越复杂。

  西方发达国家公务人员的财产申报一般比较复杂,比如:法国公职人员财产透明委员会要求部分公职人员逐年填写的财产情况包括:(1)不动产情况,(2)有价证券,(3)人身保险,(4)银行账户(包括往来账户,储蓄账户,存折,住房公积金,现金等),(5)家具,(6)收藏品(包括艺术品,珠宝,玉石和黄金),(7)机动车辆、船只、航空器,(8)无形资产(包括品牌、客户等),

  进一步公开,没有财产公开、公示,申报便失去了意义。但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实际操作中各国做法差别很大,基本倾向是:申报范围大,公示范围小。

  一般说来,西方发达国家公务人员中公示财产的比例很小。英国、日本主要是要求议会议员公布其财产或相关利益。美国原则上只要求高级官员、公务员登记财产。据不太精确的统计,大约有30余万美国的联邦政府官员需要进行财产申报,但其中被要求公布财产状况的仅有2.5万人,其余均为各单位内部掌握的秘密申报。韩国需要公示财产公示的义务者大约为1800人,仅约占韩国全体公务人员的0.18%。新加坡则完全不公布法定申报人的财产状况。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在我们了解和研究的部分发展中国家以及所谓“转型国家”中有追求大面积实行财产公开的倾向。在这方面,俄罗斯和越南比较典型。

  根据俄罗斯《反腐败法》第八条第5款规定:根据俄罗斯联邦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程序,可将国家和市政公务人员申报的收入、财产和财产性债务的资料,提供给媒体公布。人事部门在受理申报后,可以将当事人申报的不动产、交通工具和年收入信息在各自的官方网站公布或提供给俄罗斯境内的有关大众媒体。

  越南政府规定:在职干部可由本单位领导决定或宣读或张贴财产公示;国会代表及地方各级人民议会代表的申报表需要在代表的办公地点和居住地公示;即将当选国会或议会代表候选人的申报表须对当届国会代表或议会代表公开;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和行业组织的公职人员,则需要根据本人单位的规定在单位内部公示。所有公示期不得少于30天。

  • 责任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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