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治与公共管理精英群体与其他精英群体的收入差距和由此导致的心理落差是导致工业化阶段行政性腐败普遍发生的主要原因,从社会现象上看,即形成了常见的所谓“腐败高发期”。面对工业化时期腐败现象高发的现实,各国也纷纷寻找防止利益冲突,防治腐败的对策。公务人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逐步出现和形成的。■房 宁/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所长)

各国、各地区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和公示的法律制度
尽管众多国家采用了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但从各国相关的法律制度上看,存在很大差别。一般来看,可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规定分散存在于多种法律规定之中而无专门法律。一些国家在宪法和公务员法中对公务人员的个人及家庭财产的申报做出原则性的规定。西方发达国家多数属于这类情况,其相关法律规定比较零散。如:澳大利亚涉及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和公示的法律达13部之多。而英国关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法律仅限于下议院为议员制定的《行为规范》中的一些要求。美国则以1978年通过的《政府道德法案》中的一些条款为依据,要求部分官员进行财产申报和登记。
二是,制定专门针对公务人员的财
产申报和公示的法律。发展中国家制定专门法律比较多,如:印度的《印度公民知情权法》、《人民院成员财产申报条例》、《联邦院成员财产申报条例》等;印度尼西亚2005年开始实施《关于国家官员财政申报的登记、稽查和公开的规定》;越南2005年通过了《防止和反对贪污腐败法》中对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做出了专门规定。
三是,针对少数政治家或高级公务人员制定规定其财产申报和公示的专门法律,而对于普通公务员采用通行的财务和金融监管措施,在必要情况下通过税务等部门核查其财产。日本是实行这类制度比较典型的国家。日本实行财产公开制度所针对的对象只是限于“特别职公务员”中的一部分人员,即通过选举和政治任命产生的公职人员,可以定性为“职业政治家”。日本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财产的这类职业政治家不足5000人,而日本不公开财产的普通公务员多达340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