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维/文
对话嘉宾: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 马怀德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林 喆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卓泽渊
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周永坤
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建立个人财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检察机关、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还有权建议有关单位对不如实申报财产、重大事项的人员暂停其执行职务。此规定一出,立刻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财产申报与财产公开
问:我们注意到,草案规定的是“财产申报”而不是“财产公开”。两者有何不同?
马怀德:可以将财产公开看作财产申报基础上的一种政府信息公开。理论上,财产申报法应当规定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公职人员有申报义务,二是监察机关等有抽查复核的可能性,三是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将一定级别的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向社会公开。
林喆:财产申报包括公示环节,也即在制度设计中,财产公开是财产申报中的一个环节。不能将财产申报和财产公开看作两种制度。
卓泽渊:财产申报是财产公开的初级形式,财产公开是在财产申报基础上,进一步让公众知悉领导干部财产情况的一种制度设计。因为这两者在中国无成型制度,无法进行准确比较。从望文生义的角度看,应该认为,财产申报主要是向组织申报的,财产公开则主要是针对社会公众公开。
周永坤:财产申报是国际上通用的说法,较之于“财产公开”更为规范,是指公职人员向有关部门申报自己的财产,并允许社会大众知悉查询。全世界已有近百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尚无上位法规定
问:关于财产申报,上位法有哪些规定?
卓泽渊:目前关于财产申报的规定只见于党内规定,作为一种纪律性的制度设计。在我国的基本法律层面,尚无明确法律规范。
马怀德:我国尚无相关法律规定,这也正是学界一直在积极推动《公职人员财产收入申报法》出台的原因。
林喆:关于财产申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就有规定。但从法律层面来看,并无上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