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党组关于中央第三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情况的通报
来源:水利部
根据中央巡视工作统一部署,中央第三巡视组于2013年6月2日至8月2日对水利部进行了巡视。9月24日,巡视组向水利部反馈了巡视情况,在充分肯定近年来部党组领导班子工作的同时,严肃指出了水利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执行八项规定和加强作风建设、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就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巩固和深化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水利部党组对巡视反馈意见高度重视,把整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陈雷部长多次主持党组会议,专题研究整改工作。9月27日,水利部党组印发了《关于中央第三巡视组对水利部巡视情况反馈意见的通报》,要求各司局、各直属单位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联系实际主动对照检查,进一步查摆问题、剖析根源、吸取教训、标本兼治,把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针对巡视组反馈的问题,按照巡视组关于认真做好整改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制定了整改落实工作方案,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对能够立即整改的问题马上落实整改;对涉及体制机制、需要一定时间完成整改的问题,明确整改思路,提出具体措施。现将主要整改情况通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推进水利反腐倡廉建设
巡视反馈意见指出水利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存在管理不严、执纪失宽,基层单位廉政风险高,纪检监察机构不健全、监督力量薄弱等问题,从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一岗双责”和“一级抓一级”的责任,完善纪检监察机构、加强对直属单位的监管,认真研究基层单位廉政风险防范工作、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从严治党、从严执纪、加大对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力度等4个方面提出整改要求。针对这些问题和整改要求,部党组认真研究,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整改。
(一)进一步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切实强化领导干部“一岗双责”
认真落实中央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部署,及时制定出台水利部党组落实工作规划的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惩防体系各项任务落实,深入推进水利党风廉政建设。
1.严格责任落实。制定领导干部落实“一岗双责”具体实施办法,细化“一岗双责”内容和要求。党组书记、部长是水利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党组成员、副部长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推动水利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建立起水利系统各部门、各单位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的工作机制,使各级领导干部切实负起抓业务与抓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严格检查考核。修订《水利部党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试行)》,进一步改进检查考核方法,充实完善检查考核内容,加强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3.严格责任追究。修订《中共水利部党组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落实不到位、失职渎职,特别是有问题不报告、不反映、不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二)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机构,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作用
1.充分发挥机关纪委职能作用。整合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人员,进一步加强和充实机关纪委工作力量。进一步强化机关纪委职责,充分发挥机关纪委职能,切实抓好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反腐倡廉工作。加强机关纪委与驻部组局、审计、稽察等部门的配合,建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协作机制,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成效。
2.充分发挥直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职能作用。健全直属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充实人员力量,选拔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作风过得硬的优秀干部到纪检监察岗位上。对没有条件单独设立纪检监察机构的直属单位,制定部直属单位兼职纪检监察人员职责权限和工作要求的具体规定,充分发挥兼职纪检监察人员的作用。
(三)进一步加强民生水利项目监管,有效防范基层廉政风险
近年来水利建设投入大幅度增加,大量民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县乡实施。针对基层监管力量薄弱、监管工作不到位、廉政风险高等问题,进一步理顺水利部行业指导、行政监督的主体责任与地方政府直接监管的主体责任之间的关系,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加强民生水利工程监管、有效防范基层廉政风险问题。
1.进一步明确事权划分。按照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水利部正会同发改、财政等中央部门,进一步规范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事权。进一步强化水利部组织规划编制、规范建设程序、制定技术标准、加强行业监管等方面的职责,更好发挥中央部门在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行业指导和行政监管作用。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地位,按照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省”的要求,对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安全运行负总责,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投资效益。
2.切实加强民生水利建设管理。进一步完善行业指导和行政监管各项管理制度,通过建立健全规划、勘测设计、项目招标投标、质量和安全管理、资金管理、竣工验收、绩效评估等各个方面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切实加强行业指导;通过进一步优化稽察和监督检查、大力推进水利工程进入公共资源统一交易平台、严格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全面推动水利建设信用体系建设、精心组织中央和地方配套资金安排及实施情况绩效考评等措施,切实加强水利行业行政监管。督促地方各级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规范项目法人组建和建设管理,结合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积极探索与之相适应的集中建设、打捆招标,试行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建设管理模式,努力提高工程建设与管理水平;同时,督促地方政府建立健全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直接监管机制,抓好具体项目建设和运行各环节的监督检查,采取稽察、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工程招投标、质量与安全、资金使用与管理等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