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12月26日讯 据FT中文网报道,近年来,有关司法改革的话题一直占据中国社会舆论场的中心。特别是随着官方和民间对于“法治”形成日益广泛的共识和诉求,而作为实现法治的桥梁和基石的司法却因有欠公正与公信而招致人们越来越多的不满,由此对于改革现行司法体制、制度的呼声也日趋强烈。
即使是身处这一体制中的司法官员也觉得沉疴日深,非改不可,因此由“两高”主导的对审判制度、检察制度进行的自我改革一直在不间断的进行。但是这类改革基本是在不触及体制的情况下对具体工作机制和程序的修修补补,因而一直成效不彰,问题依然如故。
这一切终于随着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而迎来重大转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就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历史性突破,包括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各方面,其中最受瞩目的当属“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这一改革正面回应了多年来学界及社会舆论要求司法“去地方化”的呼声,获得一致的赞誉和好评。
《决定》出台后,就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各界人士纷纷进行了解读。在一片“喝彩”过后,更多理性思考也开始浮出水面。人们关注的是:改革能在多大程度上达到预期的效果?我们的物质条件、人员素质、思想观念、社会环境等是否有足够的准备来适应司法体制的重大调整和转变?还有多少支撑新体制运行的微观机制、制度问题需要我们去破解和设计?
司法独立:地方两院尚未做好准备
司法权最基本的性格(也是其本质要求)就是独立性,没有独立就不可能有公正和公信。因此,多年来司法改革的总方向就是加强司法权行使的独立性,只是此前一直未获实质性突破。
在中国的语境下,制约司法权独立性的主要是两大因素:一是司法地方化,一是司法行政化,其中犹以地方化为甚。因为地方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一直受控于地方党政部门,因此长期以来人们在观念上将其视为地方党政机关统辖的一个下属部门,与其它政府组成部门无异。在办案过程中,遵从地方党政领导的意志成为法官、检察官几乎唯一的选择。即使地方党政领导并不刻意干预法院、检察院办案,制度上的利益共同体也使法院、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本能地偏袒和维护地方利益。这不仅有违司法公正,也使国家统一的法制遭到阉割。
《决定》的出台终于切断了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与地方行政区域利益勾连的脐带,使法官、检察官可以无后顾之忧地行使司法职权,从而朝向司法权行使的独立和公正迈出了实质的一步。然而,情况也许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自然而然,因为现实的利益博弈比理论的逻辑要复杂得多。
笔者接触的一位地方检察官就表达了如下观点:法院、检察院独立于地方后,确实有很多利好,一是来自党政机关的直接干预确实会减少,二是两院(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两院)可能获得比现在更好的物质保障。但是,这并不能完全切断两院与地方的利益联系。首先,两院在日常事务(如基本建设、水电消费等)管理中,不可能不与地方政府打交道;其次,法官、检察官并非独行侠,他们的家庭成员还需要在地方生活、学习、就业、工作,这种与地方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不可能对法官、检察官的司法行为完全无影响。可以说,行政权是强大的,只要你还在他的“地盘”上,就不可能摆脱他的控制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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