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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地方化:遵从地方党政领导意志成法官唯一选择

在中国的语境下,制约司法权独立性的主要是两大因素:一是司法地方化,一是司法行政化,其中犹以地方化为甚。司法的公信来自公正,而公正来自独立,因此司法改革的关键问题在于保障司法权行使的独立性。

  司法独立与公信力困局

  尽管由《决定》推动的司法体制改革并非一步到位的改革,而是有所保留和折衷,而且新的司法体制还有很多细节问题有待我们去破解,但是我们仍然必须充分认识到这次改革的巨大意义,因为它毕竟在实现司法的独立性方面迈出了实质的一步。“确保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一个宪法原则,在中央文件中也屡被强调,但是由于缺乏具体的制度、机制作保障,这一原则实际上是被架空的,而《决定》则是中央首次将确保司法权独立行使的原则转变为制度化实践。

  自从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以来,虽然从官方意识形态到社会舆论,法治理念已经深入人心,法治实践也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与人们的理想预期仍然相距甚远,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各种非法治的观念和现象仍大量存在:公共权力不受节制,滥权渎职;官员贪腐;市场经济领域乱象纷呈;社会矛盾、冲突加剧,等等。这一切充分反映出中国的法治水平还很不高,而法治不彰的根源就在于还没有建立一个独立、公正、权威、高效的司法体制。

  司法既不能约束公共权力的贪腐和滥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也不能为社会矛盾纠纷提供有效的、具有公信力的解决机制,建构公正、有序的社会秩序。正因如此,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一个公正权威、运作高效的司法体系,就成为全社会的广泛共识。

  司法要发挥化解矛盾、定分止争的功能,履行好推进法治、臻于善治的使命,就必须具有公信,公信是司法的生命。现实中很多普通的刑民案件,之所以被舆论放大为影响性个案,背后折射出民间对司法的不信任。因为不信任司法,人们在有了矛盾和诉求后,往往诉诸法外的解决措施(如信访、闹事等),从而严重妨碍了法治秩序的建立。

  司法的公信来自公正,而公正来自独立,因此司法改革的关键问题在于保障司法权行使的独立性。《决定》的实行为司法权的独立性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保障,相信对中国法治的发展也必将产生重大而积极的影响。当然司法改革并不能止于《决定》,要在中国建立一个优良的、足以支撑法治运行的司法体系,依然任重道远。

  • 责任编辑:辛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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