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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如何改变我们的生活?

全会对法治建设的着力,此前外界曾有普遍预见,而且不少具体改革措施,如“废除劳教制度”“加强垂直领导”等,更是一直以来被呼吁推进。因此,此次全会在司法领域的改革,回应了外界预期,也将加速今后法律在政治、社会领域真正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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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公网评论员 辛忠

  三中全会出台的改革《决定》,对备受关注的司法领域改革分五条进行了论述,分别强调: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全会对法治建设的着力,此前外界曾有普遍预见,而且不少具体改革措施,如“废除劳教制度”“加强垂直领导”等,更是一直以来被呼吁推进。因此,此次全会在司法领域的改革,回应了外界预期,也将加速今后法律在政治、社会领域真正发挥作用。

  对于普通民众来说,这些纸面上的改革,到底在哪些层面直接影响到自己的生活呢?笔者摘选《决定》中的几条改革举措,予以说明。

  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这项政策并不对所有人产生影响,它影响到的,是那些有可能成为“较大的市”的公民。或许你对中央规范文件为何采用一个模糊的“较大的市”的称呼感到不解。实际上,这是一个法律概念,“较大的市”的人大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

  那这项改革到底有啥意义呢?对于“较大的市”来说,立法在理念上可以更接近当地公民的社会生活,更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地反映公民的利益诉求和心理感受。比如,在住房、交通、物价等民生问题上,在上位法划定的范围内,本地可以制定更具现实针对性的法规和规章。所以,很多符合条件的市,对申请成为“较大的市”不惜奔走多年。

  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决定》对很多重要领域的改革一句带过,但是对“城管”和行政执法却着墨不少,足见其意指之具体、明确。近年来,因城管暴力执法引发的命案不断,并由此引发各种群体性事件,成为当今社会最突出的矛盾之一。

  《决定》的要求,无疑具有极高的指向性。提高执法水平,规范自由裁量权,无一不是现实中最易造成矛盾冲突的问题所在。这项改革的推进,还需要更具体的制度化设计和操作落实,而改革成效可以在街头上验证,如果你哪天看到城管与小贩之间冲突没了、理解多了,矛盾没了、信任多了,那必然少不了这些改革的功劳。

  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这便是指向垂直管理的改革举措,但是《决定》使用了“探索”,说明这项政策的出台落实,仍然具有极高的不确定性。

  这项举措的实际落实,并不会直接“作用”在民众身上,而是通过司法机关的组织结构发生改变,推进司法独立的逐步实践。《决定》指出,“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这些改革均需待到在司法系统本身产生实际效应之后,才能进一步对涉诉涉案的当事人带来些许影响。

  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这些举措均为此次司法改革中最为社会公众所关注的。

  这几项改革得以推动的背景,有一个共同点,即事件倒逼改革的“硕果”。十年前,孙志刚事件推动了收容遣送制度走进坟墓,而唐慧案、任建宇案、马三家监狱引发的劳教制度争议,则成为把它送进坟墓的推手。今年出现的多起纠正错案事件、重庆“打黑”为代表的刑讯逼供,则“逼迫”着相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希望这些错案、死刑、劳教的旧政策永远别跟民众发生联系。因为当普通百姓不得不去关心这些政策的影响时,恐怕其中不少人已经“遭遇”了错案、逼供、劳教。如若这般,只盼望这些司法改革之策,能够在维护公平正义和基本人权上,起到真切的效果。

  • 责任编辑:辛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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