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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裸官报告:金融业成重灾区 59人涉案高达数十亿元

除了国有企业负责人、中资驻外机构负责人和政府官员携款外逃,金融行业内负责人或者主管人员外逃,成为贪官外逃的重灾区。

  官方语境

  伴随“裸官”这个概念在民间的传播,该词随后也出现在了中央干部的表态里。这体现了虽然对于“裸官”尚无明确的官方口径,但中央已经关注到这一群体,这种民间说法也逐渐被官方默认与接受。

  2010年全国“两会”期间,时任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马馼被记者问及“裸官”问题时表示,有关规定要求对配偶子女均移居国外的公务员进行登记管理,“但是由于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各种各样的原因造成‘裸官’的情况,就对这些同志高度不信任,恐怕也不行”。她说,“但是要加强管理,比如因私出国,比其他人要加强一点措施。”

  2012年全国“两会”期间,马馼再次表态,对于高官把子女送出国的现象,她个人认为,这个事情并没有统一的口径,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官员和公民是一样的,送子女出国并不是官员的特权。

  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李永忠表示,无论是政策上还是法律上,中国官方均未对“裸官”一词做出准确界定。目前,这只是一个约定俗成的说法,实践中,情况也比较复杂。有的官员只将财产转移到出境机构,有的官员配偶子女定居国外,或者同时出现上述情况的,也有的官员将财产转移境外情妇名下,他们都可以被称为“裸官”。当然,其中也不乏妻或子身在国外、官员自己在国内踏实做官的群体。

  即便如此,不管“裸官”现象如何复杂、定义是否存在争议,其在民间和官方文件综合出来的特征已经明确。

  结合1995年《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7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和2006年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可知“裸官”被赋予了下述四个特征:

  主体为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金融行业工作人员、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包括人大工作人员和检法的司法人员;这些公职人员向国外或者境外进行了资产转移;他们的配偶和子女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当事人主体仍旧在国内工作。

  从这四个特征判断,“裸官”概念如李永忠所言,实则并无褒贬之分。但“裸官”一旦违法,其最主要的表现即为“隐瞒不报或者低报境外财产”;如果再涉嫌受贿、贪污或挪用公款等贪腐犯罪,“裸官”危害便暴露无遗:这部分群体的身份为他们向国外和境外出逃提供了人身便利,这正是“裸官”的最大潜在问题。

  报告二:“裸官”的发展

  总结和梳理“裸官”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可以使人们看到这一现象对执政党、政府和社会的巨大危害

  “裸官”的外逃,经历了发展、成型以及高发期,并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个重灾区。各个阶段或区域呈现了不同的特征。

  产生和发展: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

  中国官方公开资料最早有记载的“外逃官员”,是一家国企负责人——中国进出口公司武汉分公司保成路商场原经理陈新国。在最高检察院1991年的工作报告中,以陈新国案件为例,使用了“策划携款潜逃”的词句。

  需要说明的是,外逃贪官与“裸官”是一个交叉概念。目前也存在部分官员事发后仓促外逃的现象,这可以界定为非“裸官”。但是上世纪80年代诸如陈新国的案例,虽然从表征上看是仓促外逃的贪官,但他们是“裸官”概念的雏形。

  在此之前曾有过政治叛逃之案例,但与陈新国“策划携款潜逃”的主客观要件都有着本质差异。政治叛逃案件也与时下的“裸官”概念无关。正是这样一批人“前赴后继”为后来的典型外逃“裸官”积累了“经验”,即“防患于未然”而事前在境外或国外安排下眼线,这些眼线最可靠的即是自己的妻子和孩子。

  上述报告未进一步披露陈新国在潜逃前是否在境外安排了“眼线”,但可以肯定的是,对比后来的外逃“裸官”,他出逃比较仓促。其贪污、挪用公款280万元后,在广州用巨款购买假护照逃往泰国,后冒充港商潜返境内,被武汉市检察机关缉拿归案。

  当时类似于陈新国的案例数量已不在少数。1991年湖北省检察院工作报告记载:“不少犯罪分子作案得手后携款潜逃。据荆州、黄冈、宜昌、咸宁、武汉、襄樊六个地、市的统计,去年(1990年)有34人携款潜逃。”统计资料显示,1991年全国有上千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部分已逃往国外境外。

  针对上述案件多发的现实,有关侦查机关在这个阶段对侦破手段进行了反思、分析和矫正。就此,最高检察院在1993年的工作报告中特别指出:“严格保守侦查秘密,防止侦查对象畏罪潜逃。”

  到了1994年,贪官向国外境外携款潜逃的案件骤增,最高检察院在当年的工作报告中描述了这些案件的基本特征。从描述中可以看出,此时外逃的公职人员已经比较清楚地具备了“裸官”的基本特征。

  “近年来,贪污贿赂等犯罪分子携款潜逃情况突出,有的犯罪分子备有多国护照,把巨款存到国外境外,犯罪得逞或罪行败露后就外逃。”工作报告中提到。

  按官方口径,短短三四年时间内,外逃公职人员已经由仓促变为预谋和准备充分。这应和了犯罪心理学中的“横向感染”效果。据不完全统计,1993年共追捕了600余名携款潜逃的犯罪嫌疑人,其中19名嫌疑人的犯罪金额在百万元以上。

  这一时期,以深圳市计划局财贸处原处长王建业的犯罪过程最为典型。

  1992年1月至6月,王建业为深圳市原宝安县财贸物资公司审批办理了大量进口物资指标,他要求该公司经理李伟泉帮其和史燕青办理外国护照。同年6月9日,王建业、史燕青分别化名“李亚平”、“余芬”伪造户口,并办理了结婚手续,以夫妻名义申办到泰国探亲的中国护照。同年10月,在李伟泉帮助下,王建业、史燕青分别化名在境外办理了洪都拉斯护照。

  时过一年之后,1993年7月4日,在被检察机关传讯后次日早晨,王建业从云南省西双版纳边境偷渡到缅甸,后逃到泰国。1993年9月20日,他在被泰国警方抓获后押解回国。

  王建业等人的判决书显示,其利用职权收受他人贿赂美元、人民币共计949万余元。王建业、史燕青共同贪污150万元;史燕青倒卖钢材指标和美元外汇额度,从中牟利201.5万余元。案件告破后,检察机关追回1000万元,冻结168万余元,扣押银行存款73万余元。

  分析这一案例可知,这一阶段的腐败案件当事人,已经在向外逃之“裸官”方向发展并逐步成型。其特征可以总结为:

  一、 案发前,大肆贪污或者受贿,毫无节制和顾虑;

  二、 由毫无目的地的仓促外逃,转向提前充分准备,开始有序地转移资产、选择出逃国、安排境外国外的眼线,并开始斟酌眼线的可靠性,由安排朋友兄弟,向安排配偶和孩子的方向转化;

  三、 犯罪行为发生后,仍留待观望,以期得到利益之最大化。

  • 责任编辑:赵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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