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极刑的“老虎”
在35年的“打虎”史上,有6只“老虎”被处以极刑。
据田国良统计,103个遭查处的省部级官员案例中,从罪名来看,受贿罪居多,89例,其次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1例;从量刑来看,死刑6例,死缓27例,无期徒刑17例,有期徒刑44例。死刑、死缓和无期徒刑约占已判案例的53%。
这6只遭处极刑的“老虎”分别是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原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段义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2005年9月,原河南省副省长吕德彬因买凶杀妻处以死刑,其也是这6人中唯一一名非以受贿罪处以极刑的省部级官员。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即可处以死刑。但在惩治省部级干部贪腐案件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数额并非唯一的量刑标准,犯罪所造成的损失、是否追缴赃款、有无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悔罪态度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判刑结果。
一个非常突出的例子发生在郑筱萸和陈同海身上。2007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以469万元的受贿额被处以极刑。而同年落马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最终认定受贿金额高达1.9573亿余元,获判死缓。
在法律界人士的分析中,郑筱萸被判死刑的关键原因,更多来自该案引发的民愤和造成的社会危害。身担国家药品安全监督最高责任,郑受贿后,不仅疏于职守,还擅自降低审批药品标准,间接导致了后来的亮菌甲素注射液事件、欣弗注射液事件等一系列药品安全事件,举国震动。
郑筱萸被立案后一个月,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罕见地专门讨论郑案,将该案定性为“一起严重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件”。此次会议由总理主持、除三名副总理、四名国务委员循例出席,时任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时任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也受邀参会,如此高规格会议前所未有,亦可见中央对于郑案造成的社会后果的重视程度。
同样因数额之外的其他因素被判处死刑的还有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其受贿金额仅为517.1万元,但王怀忠存在索贿行为且毫无悔罪表现,另有480万元财产来源不明,还阻挠司法部门对他的查处,于2003年被判死刑。
郑筱萸是最近一个遭处以极刑的省部级官员,从2007年以来的最近6年时间里,副部级以上贪官判刑榜,还尚未有死刑案例,这也让外界质疑,“贪官免死”是否已经成为一个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