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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案一审判决书全文(文字版)

  24、证人周波、吴勇军(时任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互联网新闻研究中心主任)、马玉霞(时任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的证言及周波亲笔书写并经吴勇军、马玉霞认可的《情况说明》证明:2012年2月8日早晨,翁杰明秘书长向他们传达了薄熙来的指示,要求在中央正式发布官方消息前防止网络炒作王立军进入美领馆事件。为此,其三人商定在重庆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上发布消息,以转移网络关注焦点。周波起草并征求吴勇军、马玉霞意见后,将信息稿送翁杰明报薄熙来审定。后翁杰明电话通知周波可以发布。周波即通知马玉霞于2月8日上午10时54分在微博上发布了王立军正在接受“休假式治疗”的信息。

  25、证人关海祥的证言证明:2012年2月15日上午,薄谷开来书面举报王智、王鹏飞诬告陷害她,要求追究王鹏飞的刑事责任。其建议薄熙来不要对二人进行审查,薄熙来表示同意。但不久,薄熙来又指示其一定要查,并要求其马上就办。其与副局长王廷彦商量后,决定先由市公安局纪委副书记王兴亚负责处理。后薄熙来向其询问王鹏飞的有关情况,其汇报称正在对王鹏飞调查,但近期王鹏飞作为副区长候选人要参加选举。薄熙来提出不能提名王鹏飞为副区长候选人,他将告知组织部长陈存根,也让其与市委组织部联系。其与市委组织部联系后,根据要求由市公安局呈报了建议王鹏飞不作为副区长人选的函。

  26、证人王廷彦(时任中共重庆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的证言证明:2012年2月15日中午,关海祥告知其薄谷开来举报王鹏飞诬陷她,要求公安局立案侦查,薄熙来开始不同意立案调查,但后来又要求必须立案,并说一切责任由他承担。其二人商量后决定先由市公安局纪委初查,再由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对王鹏飞立案侦查。

  27、证人王兴亚(时任中共重庆市公安局党委委员、纪委常务副书记)的证言证明:2012年2月15日,根据关海祥的安排,其组织人员研究了王鹏飞涉嫌诬告陷害薄谷开来犯罪的事实,出具了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立案的初查报告。经与关海祥、王廷彦研究,决定对王鹏飞先约谈、后禁闭,由渝中区分局以涉嫌诬告陷害罪对王鹏飞刑事立案。后渝中区分局以涉嫌诬告陷害罪对王鹏飞立案侦查,并对王鹏飞采取了禁闭措施。

  28、证人王成宸(时任重庆市公安局督察总队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2012年2月15日下午,王兴亚书记召集开会说,薄熙来的妻子薄谷开来向市公安局实名举报王鹏飞、王智诬告陷害,市局党委要求市局纪委牵头调查;还说王智已经承认辞职信中举报内容不实,郭维国也可印证这个情况,相当于薄谷开来的举报有一定依据。王兴亚还拿出王鹏飞和王智的辞职信、薄谷开来的举报信、王智的悔过书、郭维国写的情况说明,安排其做调查方案。当天下午,其参与了约谈王鹏飞的工作。16日,市公安局决定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指定渝中区分局办理此案。渝中区分局于当日立案,后王鹏飞被采取了禁闭措施。

  证人吴学斌(时任重庆市公安局督察总队一支队副支队长)的证言印证了证人王成宸的上述证言。

  29、薄谷开来书写的控告信,重庆市公安局纪检监察受理控告案件登记表、重庆市监察局驻重庆市公安局监察室案件移送函,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立案决定书,重庆市公安局决定禁闭审批表、禁闭通知书等书证证明:2012年2月15日,薄谷开来举报王鹏飞等人诬告其故意杀人,要求以涉嫌诬告陷害罪予以查处。同日,重庆市公安局经初查,将该案移送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次日,渝中区分局对王鹏飞涉嫌诬告陷害案立案侦查,并决定自2月18日起对王鹏飞实行禁闭。

  30、中共重庆市公安局纪委调查笔录证明:2012年2月15日至21日,重庆市公安局纪委围绕王鹏飞的财产收入状况、王立军是否授意书写辞职信、授意的具体内容、辞职信举报的内容是否属实等对王鹏飞进行调查。

  31、中共重庆市公安局委员会《关于王鹏飞不作为渝北区副区长提名人选的报告》证明:2012年2月17日,中共重庆市公安局委员会向中共重庆市委建议,鉴于王鹏飞涉嫌违法违纪已被立案调查,建议不作为渝北区副区长提名人选。

  32、证人杜和平的证言证明:2叭2年2月17日中午,陈存根通报了市公安局关于王鹏飞涉嫌违法违纪已被立案调查的报告。据此,市委组织部研究决定按照组织程序取消王鹏飞渝北区副区长候选人提名,并报市委相关领导进行了审批。当天下午,其将决定通知了渝北区委书记周旬。

  33、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关于取消王鹏飞渝北区副区长提名人选资格的请示》证明:2012年2月17日,重庆市委组织部分别向薄熙来等市委、市政府领导请示,鉴于王鹏飞涉嫌违法违纪已被立案调查,建议不作为渝北区副区长提名人选。薄熙来于当日圈阅了该文件。

  • 责任编辑:张世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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