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于2007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该《意见》首次提到针对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罪的认定。《意见》规定,“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按照该《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低价购买财产、干股、合开公司等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以这个司法解释为依据,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通过“特定关系人”——其情妇王建瑞收取的400万元钱款,最终纳入了对其受贿数额的认定。而刘志军案与刘志华案有相似之处,均是官员干预项目审批,指定人选出面以“中介费”形式收钱,并最终纳入二人实际控制的公司经营。
李永忠对《财经》记者称,刘志军案恰好反映近年来在贿赂方式上的明显变化,即从赤裸裸的权钱交易逐渐转为非物质化贿赂。
李永忠解释,腐败的三种形式是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和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是一种简单的一次性交易。权色交易中的色,不仅指美色,泛指所有非物质形态的交易,如信息贿赂,感情贿赂等。权色交易是一种复杂的、多次性的交易,以更加隐蔽的方式出现,并可以有效规避打击。而在一定程度上,非物质贿赂的腐蚀性,远非特定数额的财物所能企及。其社会危害性和持续性,甚至超过了财物贿赂。权权交易则是以权力为中心,以既得利益为联盟。比如一个官员想当更大的官,需要有更多的资金来铺路,他会和权力更大的人达成一种同盟,让自己的子女、亲友进入权力层。
“帮别人谋利远远大于自己受贿所得,这种官员很有心计,也很有手段,不贪图眼前之利,放长线钓大鱼看重的是长远利益。”李永忠分析,只有极少数的官员,自己所得大于给别人谋取的利益。这种人比较短视,一旦案发,容易被不法商人揭发出来,甚至有不法商人会采取落井下石的办法主动揭发。
因此,刘志军滥用职权帮助丁书苗及其亲友等人谋取的39.76亿元,从证据上、法律上查不到和刘志军有任何直接的占有故意,现行的法律只能追究刘志军涉嫌滥用职权。
山西商人与湖北工人
在刘志军的案卷材料中,“丁书苗”高频出现。起诉书披露,刘志军涉嫌滥用职权罪,向丁书苗输送利益39.76亿元,其中丁书苗三年内介入高铁项目斩获32.3亿元。丁书苗回报刘志军的4900万元,正是刘志军被指控受贿的罪证之一。后者不过前者的1.2%。
丁书苗执掌的博宥集团,涉足高铁设备、酒店、影视广告项目,其多宗经营背后都能找到刘志军运作的身影。因涉刘志军案而被扣押冻结的巨额财富,大部分都在丁书苗的名下。
回望丁的来路,从早年在山西农村卖鸡蛋,到转身为商业帝国的掌门。她如何与权贵结盟?二者又建立了怎样的利益输送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