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地方政策制定中施加影响
参与地方政策制定是工党地方组织的另一项重要职能。在议会委员会结构下,工党对政策制定的影响体现在政策创制与政策形成两个阶段。在政策创制阶段主要透过创制权主体——委员会施加影响。传统议会委员会制下,地方议会开会较少,几乎所有工作都由委员会完成,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政策创制,而委员会在创制政策时难免会受到政党的影响。委员会中的工党成员在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前要召开预备会议,就委员会会议日程安排及拟提交委员会全体讨论的重大决策进行磋商,待党内达成共识后再交付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
在地方政策的形成阶段扮演重要角色的则是工党地方议会党团。委员会提出的方案须经全体议员的表决才能变为公共政策。在议会全体会议召开前,工党议会党团同样要举行预备会议,通过磋商形成一致立场。同时,为敦促党员在议会投票表决中保持一致,工党还制定了严明的党团纪律,并设有“党鞭”一职维持党纪。如有议员与党团决议唱反调,通常会被施以训责或短期内不得参与党团活动的惩处,除非“铸成大错”才会被移送地方支部施以开除党籍的处分。而工党党团之所以很少对“违纪”议员施加重手主要是考虑到开除党团成员会削弱党团的整体战斗力,这不符合党团及党组织的长远利益[11]139。
在工党作为议会多数党主导地方议会的情形下,工党的议会党团在地方政策形成过程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议会中的少数党只能对其进行一定的挑战。但如上文所言,英国地方议会中的政党格局是极富多样性的,在多党实力平均的格局中,地方公共政策的制定更多依赖于各政党间的协商;在政党政治比较落后的地方,议员们则可以就各项政策进行自由讨论、交叉投票,政策制定中的政党色彩也较为淡薄。
领导内阁制下的政策创制权开始转向地方内阁和内阁下的高级行政官员。在领导内阁制下,委员会的职能发生了重大转变。大量传统的委员会被撤销,新成立的规制或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行政机构进行监督,因而过去主要由各委员会享有的政策创制权开始向内阁转移[11]108-109。与此同时,地方内阁又下放给高级行政官员部分政策创制权,使得后者的政策创制权有了明显扩充。上述两种变化可能从两个层面强化工党对于它所占多数的地方政府政策制定的影响:一方面,内阁会议召开的频次高于以往的委员会会议,这为议会中的多数党加强对政策创制的掌控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高级行政官员虽被赋予更多政策创制权,但其政治中立性也遭到削弱,正如英国学者戴维·威尔逊所言,地方高级行政官员已变得越来越像中央官员那样首先对其内阁领导负责,而不是对议会整体负责。
在地方政策制定中,工党议会外党组织的作用也不可小觑。工党倾向于将它的议员视为党组织派往议会的“代表”,为确保其“代表”忠实于本党政策,有些议会党团的领袖和委员会主席被要求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工作,有些地方党部还派遣专员列席工党的议会党团会议[12]184,某些大都市区党部甚至就地方议会的某项重大政策召集会议进行商讨。例如在1990年代,为抵制撒切尔政府的人头税法案,某些区工党曾专门组建了由区工党和区议会党团代表所构成的工作组对区议会委员会的决议进行讨论并加以修正[6]111-112。不过,总体而言,基于党内分权自治的原则,在议会政策制定中发挥主导作用的仍然是工党议会党团,议会外党组织很少直接干预本党议员的政策制定。即便有干涉的意愿,也主要是通过磋商、游说等较为温和、间接的方式而非强制、命令的手段来实现。
综上而述,英国工党通过地方政府外党组织和地方政府内党组织实现了对地方政府职务任命和政策制定的影响,在英国地方治理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其中,工党地方议会党团在职务任命和政策制定中发挥的作用尤为突出,地方议会外党组织只能通过间接的、柔性的方式对其议会党团,进而对地方政府的运作施加影响。这种地方党政模式既能确保工党的政策主张在地方政府中得以贯彻,又有效避免了党组织对地方政府的过度干预,从而实现了地方党组织与地方政府间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