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现对地方关键职务的任命
通过地方选举进入地方权力中心只是工党地方组织参与地方政权、执掌地方政权的途径,对地方政府中的职务任命与政策制定施以影响才是其终极目标。与全国议会中的执政党往往占据绝大多数议席不同,英国地方议会中的政党格局更具有多样性,可概括为以下五种:①某党掌握了80%以上的议席,长期处于垄断地位,有10%的地方议会处于这种政党格局之中;②某党拥有超过60%、低于80%的议席,常处于主导地位,这种情况占36%;③主要政党所占议席低于60%,政党轮流执政时常出现,这样的地方议会有20%;④各政党间势均力敌,无一长期执政,或者由多党合作组建联合政府,或者因多党抵制合作而出现“悬浮议会”,这种情况有18%;⑤60%以上的议席由独立候选人占据,政党政治的色彩极为淡漠,这种情况占16%[7]106。地方议会中政党力量格局的多样性,使得工党在政策制定和职务任命中所扮演的角色、发挥的作用也呈现出纷繁复杂的特点。与此同时,2000年工党政府推出《地方政府法案》后,除少数地方政府沿袭议会委员会制外,多数地方采行了领导内阁制这一新型组织结构。在不同的模式中,工党对地方政府的影响方式及程度也有所不同。
著名的政党研究专家萨托利曾言,政党就是通过选举将候选人置于公共职位的政治团体[8]64。将本党精英选派到地方政府的关键职位上也是工党地方组织的重要使命。传统的议会委员会结构下,政党的政治任命主要是对议会中各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命。2000年地方政府改革之前,英国地方政府普遍采行议会委员会制,这种组织模式至今仍在一些规模较小的地方政府中盛行。在这种模式下,地方议会由民选议员组成,兼有议决权和执行权两种权力。议会内部设有各种委员会行使执行权,议会外不再设置行政机构。委员会成员则通常由议员来担任[9]205-206。每个委员会设主席一名,负责主持会议与外部沟通,在委员会中处于领导地位。委员会设有若干行政部门,由常任官员和聘任的工作人员构成,根据议会决议对地方事务进行管理。这些行政机构的官员属于地方常任文官系统,对整个地方议会负责,保持政治中立,不属于政党职务任命的范畴。因此,在议会委员会模式下,只有委员会成员才是政党任命的对象。工党对各委员会成员的任命,其具体情况要视地方议会中各政党的力量对比而定:当工党在地方议会中一党独大时,基本可以控制各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的职位及多数委员会成员人选;当工党在地方议会中不具压倒优势时,委员会领导职位则由各党协商分配。而党内的委员会成员人选一般由工党议会党团来定夺,其中,委员会主席的人选由工党议会党团全体成员选举产生,充分彰显了党内民主。
领导内阁制下政党的职务任命则是对内阁领导及其成员的任命。为克服传统的议会委员会制决策不透明、效率低下的弊病,工党政府于2000年颁布了《地方政府法案》,为地方政府提供了四种结构模式[10]168:领导内阁制;直选市长制;市长-经理制;修正的委员会制。最终,81%的地方政府采行了领导内阁制,15%的地方政府选择了修正的委员会制,另有11个地方政府接受了直选市长制[11]179。由此,领导内阁制成为英国地方政府中最常见的组织形式。该模式最接近于中央的内阁制,其特点是“领导”由议会选举产生,内阁成员则或由领袖指定,或由议会选举产生。该模式下政党的职务任命主要包括对内阁领导的任命及内阁成员的任命。地方内阁领导一般由地方议会多数党领袖出任,与中央内阁中首相的产生方式如出一辙。当工党掌握多数议席时,其议会党魁便成为当之无愧的内阁领导。地方内阁成员的产生方式则与中央内阁成员不尽相同。中央内阁大臣多半由首相从本党议员中选任,地方内阁成员却未必从多数党议员中产生。英国学者于2004年所进行的一次调查表明,只有34%的地方内阁领导有权选任内阁成员[11]72,其他地方政府的内阁成员一律由全体议员选举产生。换言之,工党领袖是否有权任命内阁成员取决于工党在地方议会中与其他政党的力量对比,如果工党在该议会中占压倒优势,则内阁成员可以由工党党魁加以任命,否则,内阁成员通常由全体议员选举产生,从而形成内阁职务由两党分享或多党共享的局面。
上述分析表明,无论是在传统的议会委员会制中,还是在新兴的领导内阁制中,工党地方组织都会竭力实现对地方关键职位的任命,尽量把本党议员选派到地方的关键职位上去。不过,由于地方议会中政党格局的多样性,工党在职务任命中与其他主要政党的妥协与合作也较为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