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增禄案的判决书中,法院认定的受贿罪事实主要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系任增禄为建筑工程承包商承揽工程,给企业经销商谋取利益,这部分受贿事实共有16笔,涉及现金182.64万元、银行卡19万元,以及价值11万余元的金砖一块;第二部分系任增禄在干部任命、人事调整、工作调动、职务升迁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这部分受贿事实共有129笔,涉及129名华亭县内各部门以及乡镇干部,涉及现金769.13万元、银行卡5万元,以及价值数万的和田玉、金如意、金条等礼品。
令案件敏感的,正是判决书的第二部分。


行贿官员地区分布

行贿发生岗位

资料图
二、共罪结构
一个小小县域,共有129名官员向县委书记行贿,为什么涉及那么多官员?他们的诉求是什么?他们有着怎样的身份?行贿之后他们又得到了怎样的回报?
行贿为“买官”
根据任增禄案司法材料,129名涉事官员的行贿目的主要分为:为其工作提供便利、为其职务调整提供帮助、为其职务升迁提供帮助、推荐副县级后备干部、将其亲戚安排到华亭县城工作、提供招商引资关照这六大类。
官员们的贿赂目的,有单一、有多样。其中绝大部分都与职务调动、升迁相关,占到总体贿赂事由的七成以上。
在上述六大类中,最多系当事人希望任增禄能为其职务升迁提供帮助,共有60人次,占总体近三分之一;其次系当事人希望任增禄能为其职务调整提供帮助,共有44人次,占到总体近五分之一;接下来依次为——为其工作提供便利、提供招商引资关照、推荐副县级后备干部,以及将其亲戚安排到华亭县城工作(见图1)。
行贿目的与人事事项的紧密结合,背后原因在于县一级的用人制度上。在县级政府,按照“党管干部”的大方针,县长和县委书记一般有着明确分工:前者负责经济发展,后者主管组织人事。在组织用人上,县委书记拥有极大的主导权,特别在推荐副县级后备干部中,县委书记的作用不可替代。这样,许多干部为了升迁,会把赌注押在县委书记一个人身上。
根据司法材料和公开资料,这些通过行贿诉求职位变动调整的干部,最后都实现了个人目的,在行贿时间段里均获得了不同程度的调职与提拔。
以华亭县砚峡乡原党委书记朱维忠为例,2006年春节前至2010年春节前,其向任增禄前后行贿11万元——与此相对应,在此期间,他的职务也经历了自华亭县交通局局长(2008年)至砚峡乡党委委员、书记(2009年8月)至县编委办主任(2010年12月)再至县委组织部副部长的多次转变。
又如华亭县规划局局长马骥,在2006年春节前至2011年9月期间,曾先后向任增禄行贿7.8万元。与此相对应, 2007年7月起,其职务从乡调任农牧局党委书记、局长,随后历任县粮食局党委书记(2009年11月)、县粮食局党总支书记(2010年8月)、县规划局局长(201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