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刀切”的做法并不可取
如前所述,男女平等的实现是一个理念与社会经济、科技条件等现实相互动的循序渐进的过程。社会条件不具备,任凭哲学家如何论证、鼓吹,这样的观念也无法生根,产生实际的影响力。而且,平等也并非是人类所追求的绝对的、排他性的价值,平等需要与其他价值比如自由、比如传统取得平衡,社会才能健康地发展、改进。西方国家像美国一些大学近年来采取对男生倾斜的招生政策,录取时适当放低男生的标准,这并没有招致多少非议,因为他们有健康的社会制衡、决策机制与评价标准。这是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不能动不动就扣上性别歧视的帽子,要求绝对平等,一刀切。
事实上很多工作在目前的条件下,女性确实还是难以胜任的,比如采矿、航海等需要较大体力投入的工作。再说高校的人才培养也不可能完全不考虑市场状况,二者需要良性互动,而不能脱节、对立。
[对话]吕频:大学男女比例与就业市场之间不存在错位
本报记者 韩玮 发自上海
8月15日,NGO组织妇女传媒监测网络发布《2013年“211”工程学校招生性别歧视报告》,引起广泛关注。
报告指出,在全部112所“211”工程学校中,2013年本科招生存在性别歧视规定的有74所,占比66%,而“985”工程高校中也有31所在今年的招生中出现性别限制的行为。
为此,本报专访了妇女传媒监测网络项目的负责人吕频。
非歧视是自由的边界
时代周报:这份报告指出的高校“歧视”行为大多数没有违反教育部的规定。那么,你们所谓“歧视”是就哪种视角而言?
吕频:歧视,或是不歧视,这不是教育部说了算。教育部的招生规定只是一个参考。如果学校直接违反了规定,这说明教育部失察。但是,没有违反规定并不意味着不存在歧视。
歧视有着明确的定义和判断标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第一条就表明,“对妇女的歧视”一词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除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中国是上述公约的签署国,不论何种法律、规章、政策都受到这一规定的约束,教育部的规定也要接受非歧视原则的审核。而我们正是根据公约的精神判定高校在招生过程中人为设置性别限制是一种歧视行为。
时代周报:目前,指出教育部应该消除歧视是一种维权路径,不过,大学不应该拥有决定自己招收什么学生的自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