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重要的是判决书公开”
无论电视直播,法院网站或者其他网站图文直播,法院一直是庭审直播的主体。一名北京律师告诉记者,其代理的一名中石化女处长在网上被爆海外接触“牛郎”,这起名誉权诉讼即将开庭,“法院主动找到当事人希望能够网络直播”。
但微博直播始于辩护律师,2012年,贵州黎庆洪涉黑案在贵阳市小河区法院审理,参与辩护的律师认为受到了法院在程序上的不公正待遇,在微博上持续披露庭审情况,甚至被指为“闹庭”,成为微博直播的标志性案件。
在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朱巍看来,律师的直播与庭审的审判公开性质并不一样,“辩护律师代表的是被告人的利益,这只是法庭审理的一方”。
同样是小河案的辩护律师之一的周泽,曾在2003年在《检察日报》上撰文,“如果当事人反对直播,直播不利于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媒体就不应该以法制宣传教育、知情权等理由进行直播报道,法院也不应允许直播”。
另外的问题是,直播是否会影响庭审?2011年,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高一飞进行了小范围的问卷和访谈调查,46名接受调查的法官中,41%的法官认为庭审直播会影响自己的独立思考,而接受调查的72名律师中,只有31%的律师认为庭审直播会使自己紧张。
高一飞得出的结论是,庭审直播利大于弊,具有可行性。同一年,上海律师严义明上书最高法院,建议对公开审理的案件都进行庭审直播。“当时是认为司法的不公开、不公正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对司法的信任”,严义明说,只是这份呼吁并未得到回应。
“庭审直播并不是司法审判公开的同义词,此外还包括记者对庭审的全面记录、公民的自由旁听,法庭也有义务发布有关记录”,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说,“不是所有人都喜欢看庭审直播,我觉得更重要的是,所有公开审理案件的判决书能在网上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