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帝国和民主共和国
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一书中说的打碎旧的国家机器,指的应是法兰西帝国,是法兰西帝国官僚制度的国家机器。扩大而言,可以包括当时整个欧洲大陆国家,从法国直到俄国,但英美的资产阶级民主制的国家机器并不包括在内。虽然马克思承认美国这样的国家,没有国王,没有贵族,没有领取年金的官僚,就是常备军也仅限于监视印第安人的一小群士兵,而且还是实行了三权分立的国家制度。在他看来,美国的两党制仍然运用轮流执政的方法,运用政权进行投机谋利。但马克思仍然把资产阶级的两种政权组织形式做了严格区分,他和恩格斯在晚年又对英美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做了新的解释和预测。进行两种区分不是一件小事,有其特殊意义。
比如,文革结束以后,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痛定思痛地说道:“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反而不能解决呢?……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为什么英、法、美国家不会发生?原因当然复杂,他讲话中多次讲到,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各国(共产)党的工作中领导者个人高度集权,”建国后“官僚主义”、“权力过分集中”、“家长制”、“干部终身”等等无疑是最重要的原因。这些严重弊端的清理仍需通过改革解决。我认为这是我们今天学习托克维尔著作和马克思国家学说最需要结合实际之处。
3.三权分立和无产阶级专政
法国巴黎公社起义成功以后,政权组织应该如何确立呢?是首先分设这个政权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职权呢?还是向凡尔赛的帝国旧势力、梯也尔之流进攻,镇压反革命,没收法国最大的法兰西银行,解决普鲁士兵临城下的问题呢?毫无疑问,应着手处理后一类问题!如果这么做,那公社就是履行了无产阶级专政的职能。可惜,当时无产阶级、社会主义事业还处在初始阶段,还不成熟。掌握公社命运的领导者大部分还是布朗基分子和普鲁东分子。当时巴黎实行的无产阶级专政,远远比不上凡尔赛实行的资产阶级专政的力度。与巴黎公社对敌人的宽容态度相反,梯也尔政府从内战一开始就毫不犹豫地屠杀公社的战俘,直到拉雪兹神甫墓地最后的大屠杀。这是无产阶级专政不可忘却的教训。
巴黎公社把立法、行政、司法权力统筹行使,也就等于是行使了无产阶级专政。这就是马克思说的“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同上,第463页)。这里说的无产阶级专政是指革命政权刚刚建立,对一切反抗革命的敌对势力实行的暴政。但这一制度是有时间性的,随着人民政权的稳固,法制的建立,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是否要分开呢?说三权分立不好听,关于国家政权的建设上总要有个三种权力如何设置,各自行使职权的问题吧。我们常说行政官员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岂不知此话发明权还是恩格斯哩!他说:“在那些确实实现了各种权力分立的国家中,司法权和行政权彼此是完全独立的。……这两种权力的混合势必导致无法解决的混乱;这种混乱必然结果就是让人一身兼任警察局长,侦查员和审判官。”(《马克思全集》四十一卷,第321页)
那么无产阶级专政和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两者如何相处而不对立呢?1891年4月30日,即恩格斯为马克思《法兰西内战》写的“导言”二十年之后,他又著文写道:“一个新的社会制度是可能实现的,在这个制度之下,现代的阶级差别将消失;而且在这个制度之下———也许在经过了一个短暂的,有些艰苦的,但无论如何在道义上很有益的过渡时期以后,———通过有计划地利用和进一步发展一切社会成员的现有的巨大生产力,在人人都必须劳动的条件下,人人也都同等地、愈益丰富地得到生活资料、享受资料、发展和表现一切体力和智力所需的资料。”(同上,第330页)恩格斯说的“过渡时期”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时期。而且无产阶级专政还要讲“道义”,毛泽东在建国期间也说过类似的观点。马恩说的无产阶级专政绝非是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整个历史时期都要存在的。无需引用更多的经典名句,只要看看我国的革命与建国的历史就能说明很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