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制度给大革命留下的
唯一遗产是什么
在托克维尔看来,法国大革命有如山呼海啸,毫不犹豫地摧毁了法国的君主王权制度、法律制度和经济基础,改变了法国社会的风尚民俗,并且越出国界,在欧洲境内“打碎一顶顶王冠,蹂躏一个个民族”,“似乎最终要清算上帝本身”,“而且要使世界焕然一新,可以说要创造一种新人类。”(同上,第43,44页)
托克维尔认为,法国大革命和旧制度没有完全断裂,但遗产十分有限,唯一保留下来的遗产,就是旧君主制下的中央集权,“我承认中央集权制是一大成就。我同意欧洲羡慕我们,但是我坚持认为这并非大革命的成就。相反这是旧制度的产物,……这是旧制度在大革命后仍保存下来的政治体制的唯一部分。”(同上,第75页)这种羡慕并非褒义,而是对欧洲君主的揶揄。
这里说的王权或中央集权,实质上都是国家政权中的行政权,而立法权、司法权,虽然名义上也有,但都是仆役、婢女,可能还是封建领主时代的遗留风俗。托克维尔说,只有当王国民情鼎沸时,中央政权才让他们出头露面,“暂时理事,允许他们热闹一番”,“社会飞跃发展,每时每刻都产生新的需求,而每一种新的需求,对中央政府来说都是一个新的权力源泉,因为只有中央政府才能满足这些需求。”(同上,第100、101页)这就是经济学中“寻租”现象产生的制度环境。因为司法缺乏灵活性,其活动范围是固定不变的,新的案件层出不穷,立法又无例可循。
法国君主的王权,中央集权是怎样形成的呢?那是伴随着大小领主势力的沉沦,王权开始发展和膨胀起来。就和中国秦汉两朝一样,封建领主成为衣食采邑的食利阶层,就不再是领地的主人了,即使领主们手中还有一些领地中可怜的司法权力,只要能兑换成金钱,领主们也不吝交换。这样隶属中央的地方行政权力就乘势建立了起来。大革命前的法国划分为34个总督管辖区,各管辖区都由国王委派总督,各县则有总督的代理人管理,总督代理人的手下则有税务员、行会理事和警察承担政府的行政职权。省属的各教区一切事务都由政府的官吏把持,教区实行的法律不再是过去的领主法律,而是君主专制国家的法律。
随着中世纪领主土地的陆续失去,他们转发国王敕令、征集民兵、征收捐税的公共权力已不再拥有,不再直接统治地方。大的贵族住到巴黎靠年金过活,中小领主则生活在农村、乡镇。“领主事实上只不过是一个居民而已,与其他居民不同的只是享有免税权和特权;他拥有不同的地位,而非不同的权力。总督们在写给他们的下属的信中,特意说道,领主只不过是第一居民。”(同上,第70页)
王权的形成,在路易十四时期达到顶峰,“朕即国家”即是王权形成的权威名言。据托克维尔所说,围绕着王权,形成了一个拥有特殊权力的行政机构,这就是御前会议。它集中了法国国家所有的权力,充分显现着王权的意志。御前会议既是最高法院;又是高级行政法庭,掌管一切特别管辖权;并且还是政府的核心组织——最高行政委员会,对政府官员具有指导作用,决定重大政务,监督下属政权;同时有立法权,制定法律和分派捐税。其实在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幕后,国王才是一切的主导、灵魂。这就是托克维尔说的旧制度中的王权,中央集权的国家机器。因此法国当时没有真正握有立法权、司法权的相应组织机构。
国王路易十六高度集权,但其行为并不检点,处理国事昏昏欲睡,打猎、舞会时兴致盎然,结果大权落在王后身上。中央设有总监,下面六个大臣各自为政,办事效率极差;各级机构臃肿陈腐,冗官闲职或一团和气不办事,或相互掣肘、拆台;官僚军事警察机构每年的花销空前,仅支持北美独立战争就开支军费20亿利弗尔。法国支持北美独立战争,并非法国国王支持北美人民的正义斗争,而是英法为了争夺殖民地进行的七年战争的延续,结果使法国陷入更深的经济危机,直接导致了三级会议的重新召开和革命的爆发。
在高度中央集权的国家政体下,法国的官本位在托克维尔笔下描写得也非常精彩:“那时的职位更多,较小职位的数量简直没有穷尽,仅仅自1693年至1709年所设职位就达4万之多”,“一个人略识文墨,生活优裕,若是弄不到一官半职,那就死不瞑目”(同上,第132,133页)。托克维尔大笔一挥,又指向路易·波拿巴的第二帝国:“当时的政府鬻卖职位,而今天政府则授予职位,要想获取职位,不用掏钱;人们的手段更高明:将自己交付出去。”新的人身依附关系出现,奴性官僚又开始形成。
政府官吏专横、贪腐、颟顸,干什么事只求痛快,根本不管百姓死活。比如修路:“桥梁公路工程指挥从那时起,就像我们后来看到的那样,爱上了直线的几何美;他们非常仔细地避免沿着现存线路,现存线路若有一点弯曲,他们宁肯穿过无数不动产,也不愿绕一个小弯。在这种情况下被破坏或被毁掉的财产总是迟迟等不到赔偿,赔偿费由政府随意规定,而且经常是分文不赔。”(同上,第227页)这样践踏民众切身利益的野蛮拆迁,怎能不惹怒乡村中新的土地所有者,也就是地主和自耕农,以及城市的市民阶层,也就是新的社会阶级?托克维尔说的中央集权政体,在帝国时期更准确的描述,应是“中央集权的官僚专制政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