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的另一工友王某的回忆显示,她是在8月5日下午5点10分左右在工厂澡堂见到了康某,因为水太凉,她先走了,康某还在。
在2013年6月25日庭审现场公开的聂案材料,还包括了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查图、6张现场照片、1张现场提取的物证照片(一件花衬衣)。
因为被害人尸体发现时已经高度腐烂,法医并未进行解剖,保存在聂树斌案卷宗里的这份手写的尸检报告,将主要篇幅花在了对尸体表面特征的描绘上,只是在末尾提到:康某除了颈部有衣服缠绕外,全身未发现明显创口及骨折,结合案情分析,康某应为“窒息死亡”。
现场勘查笔录显示,1994年8月11日上午11时50分到当天14时5分,石家庄市公安局法医王某带着郊区公安分局的3名技术人员,进行了持续两个多小时的现场勘查。
笔录记载的附件包括:1.现场照片一套;2.现场平面示意图;3.现场提取衬衣一件;4.现场提取塑料凉鞋一只、钥匙一串;5.现场提取自行车一辆;6.现场提取连衣裙、内裤各一件。
现场照片和示意图均在卷宗里,其中现场示意图为手绘,现场照片从不同角度、景别呈现了受害人遗体和玉米地。蹊跷的是,6张现场照片均为黑白照,唯有作为物证的花衬衣的照片却是彩色的。律师朱爱民在7月10日的庭审中质疑:勘查现场到底有几台相机?花衬衣的照片是什么时候拍的?
据律师转述受害人康某家属的描述:现场提取的物证中,自行车和一串钥匙最后发还给了康某家人,其余物证则不知其踪。6月25日、7月10日庭审出示的唯一物证就是那件花衬衣,但只是一张照片,不是实物。
律师们普遍怀疑,在聂树斌案的卷宗中,仅有聂树斌的口供,没有在现场提取的指纹、脚印、精液或其他痕迹,缺乏认定聂实施犯罪的直接物证。但由于卷宗始终未能公之于众,这一推论既无法证实,也无法证伪。
供证是如何一致的
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06条规定,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根据聂案卷宗公开的部分,可见现场的物证应当包括一件花衬衣、一串钥匙等,但聂树斌究竟是怎么做的口供,并且如何与警方的现场勘查和相关物证、证人证言相吻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