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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律师多次提查阅全部卷宗被拒 仅看其中26页

130余页的卷宗看了26页,但不包括最关键的聂树斌供述。更重要的是,聂是在什么情况下供述的;8年复查没结论也没说法。学者建议公开卷宗,“肯定有不理解的,但有独立思考能力的人能看明白”。

  按照顺序,在立案报告表之后,依次应该是: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

  律师朱爱民未能获准查阅上述材料。聂案判决书显示,1994年10月1日聂树斌被刑事拘留,羁押于石家庄市看守所;10月9日以涉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正式批捕。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文书,必然存放于卷宗里。

  值得注意的是,聂树斌实际上是1994年9月23日即被警方抓获,并经历了“突审”,到9月29日交待“罪行”。从9月23日被抓到10月1日刑拘的这一个多星期时间里,对聂树斌采取的强制措施究竟属于什么性质,需待卷宗公开方可考察。

  从当时公安机关操作的惯例看,警方有可能对聂树斌实施了“收容审查”。这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可规避刑事拘留的期限约束,因被滥用于1996年刑诉法修改时被废除。

  证人证言和现场证据

  更核心的部分在于证据材料卷。按照装订规范,这部分一般依次收录: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明、前科材料、现场勘查记录和勘查图、现场照片、对犯罪嫌疑人的盘问笔录、讯问笔录(按时间顺序排列)、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词、被害人陈述材料、报案材料、证人证言材料、扣押物品和文件清单、随案移交的物品和文件清单。

  朱爱民获准查阅的证据材料,包括了被害人之父康某的报案材料、对被害人丈夫侯某的询问笔录、被害人的工友余某和王某的询问笔录等。

  被害人之父康某是在1994年8月10日报案的,接待他的是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四科的两名干警付某和谷某。康父反映,他的女儿8月5日下班后一直没回家。

  被害人丈夫侯某的笔录制作于1994年10月27日下午,地点是石家庄市公安局预审处办案科。侯某回忆,8月5日中午吃完饭后,“差5分钟1点的样子”,康某骑自行车离家。警方问,被害人一般带什么东西?侯某答:带一串钥匙,钥匙上有皮筋,她有时候用皮筋将钥匙套在手指上,有时候套在手腕上,“除钥匙外别的什么也没带”。

  这份笔录制作的前一天,聂树斌案侦破的消息已经在《石家庄日报》上予以刊发。

  被害人工友余某的笔录制作于1994年10月21日,她回忆称,最后一次见到康某是在8月5日下午4点半左右,她陪着康某去车间给自行车打了气,康骑着车出了车间,从此一去不返。警方问余,那天康某手里拿着什么东西?余答:“没拿别的东西,就是手上用皮筋套着一串钥匙。”

  • 责任编辑:宋代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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