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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浩:越南国会信任投票的启示

越南国会将要进行的信任投票虽然借鉴了西方国家的相应做法,但却完全可以视为社会主义国家民主化改革的突破性实验。

  一

  邻国越南正在召开十三届国会第五次会议。这次会议有两个触动中国人神经的议题:其一是讨论是否要修改国号,把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修改恢复为1945年时的越南民主共和国,这个议题近日已经讨论过,大多数代表依然主张保持现有国号,以更加鲜明地体现越南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其二是依照去年国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将对国家主席、政府总理、国会主席、最高法院院长、检察长等共49名高官举行信任投票。

  其实信任投票(或称不信任投票)源自西方议会制国家,议会作为最高立法机构承担着对内阁政府等权力机构和相应的官员实行监督的法定责任,而信任投票就是履行这一职责的重要手段。如果国会对政府或官员施政方针或行为表示不信任,那么就要启动不信任投票,如过半,政府或相应的官员就得下台。这是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民主制度,也是“主权在民”的政治文化的必然反映。

  当然西方议会的信任投票也有弊病,特别是对于多党制国家,有可能沦为政党斗争的工具,如反对党启动不信任投票获得成功就有可能上台执政,而如果是多党联合执政的政府一旦下台,重新组阁会面临很大的困扰。因此为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政治危机和社会危机,西方国家对启动信任投票也有严格的约束。

  越南国会将要进行的信任投票虽然借鉴了西方国家的相应做法,但却完全可以视为社会主义国家民主化改革的突破性实验。由于是一党执政,不会发生多党制国家可能发生的麻烦。而且严格来讲,即将进行的信任投票其实只是对高官的一种考评或测评,因为投票分为三等,即非常信任-信任-信任度低。只有连续两年获信任度低或一次有三分之二的票数为信任度低才需启动不信任投票,如不信任票过半则官员遭解职或辞职。因此,越南国会的信任投票具有很强的试探性:

  第一,它不是对整体政府的信任投票,风波小得多,不会影响稳定。

  第二,它比较温和,只是对官员作满意度的测评。

  第三,只有对连续获信任度低的官员才启动不信任投票。

  这样的做法对于处在民主化改革启动阶段的国家和社会来讲,有比较强的可操控性,既能保证整体局势的稳定,又为继续向前拓展预留了空间。因此,改革的步子虽然不算大,但却具有创新的价值。

  二

  反观国内,改革开放以来,在处理官民关系上,民主化的改革其实也一直在进行。目前在一些地方农村基层党支部改选的候选人要经村民做信任投票,通过后方可进行党内选举。上世纪八十年代民主化改革影响最大的要数改革风云人物袁庚领导的蛇口管委会,年终由员工对管委会领导进行信任投票,不过半者就地免职。这一举措有效地保证了市场经济刚启动时,面对金钱的诱惑干部得以保持清廉。后来这一做法无疾而终。

  2001年李源朝任南京市委书记时创造性地开创了年终万人评议机关作风的民主活动,于当年12月份由以老百姓为主体的各界万人以上代表对市机关全年工作作风进行评议,春节后上班第一天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评议结果最差的五个末位单位中有两位局长免职下台,另三位戒勉性谈话,在全国引起很大的震动。其后年份虽然宣传的力度没那么大了,但南京市委却坚持在做,只是对末位的领导不再罢官,而是努力改进。据报导,由于坚持十多年,南京政府机关的作风大有改进,人民的满意度上升,“向人民汇报、请人民评判、让人民满意”成为了机关作风的价值取向。也许南京市的这一做法能坚持十多年有它的特殊性,而且也不清楚江苏省其它城市是否有仿效,但这样的案例在今天的中国确实不多,足以令人称赞。这可以充分说明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发扬人民民主,让人民有实实在在的权力监督政府、监督公仆,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现在有些地方官民对立越来越尖锐,越来越激化,维稳成本越来越高,但仍然看不到趋缓的迹象。根本原因就在于人民群众缺乏实实在在的监督政府、监督公仆的权力和手段。只有民主才能维稳。这个道理并不深,但能听进去并敢于去做的却很少。

  因此,越南国会的做法值得借鉴。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开始可以更稳当一点,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在每年针对群众意见比较集中的几个部门及其首长进行质询和信任投票,不合格者解职。这对干部的廉政勤政会有很大促进,同时也有效化解社会的积怨。罢免几个不合格的官员同时也是执政党清洁自身,有利无弊。

  还有人建议在基层单位如现在世风日下的大学、甚至中小学,以及医患矛盾尖锐的医院也可进行群众对校长、院长的信任投票,这对改进校风、医风肯定有好处。现在的官员虽然是上级任命的,人民没有直接的投票权,但在官员是否称职上,给老百姓用脚投票的机会应当可行,这样领导机关和人民群众在用人这个大问题上才能趋于一致,大有利于政风好转。

  三

  其实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在2007年就已经通过并生效一部监督法。其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其初衷是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已经出台了立法法,但是另一项基本职能即监督权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这说不过去,因而专门制定监督法。据说其制定和出台自1987年始历经20年,共收到220件相关提案,4044人次的代表联名签署,几经讨论修改方得以通过。即便如此,仍然很难让人对其作出肯定评价,因为颇有值得玩味之处。

  其一,这一监督权不是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本身,而是人大的常委会。理由是人大会一年才开一次,无法对一府两院作日常监督,所以只能由人大常委会来监督。这样做其实是取消了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其权力上收的特点很明显。如此立法是否合法,这本身就应受到质询。

  其二,规定了监督的主要形式居然只是听取和审议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并要把这种审议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普遍要求结合起来。其实是把监督变成了听政议政,如此温柔几乎颠覆了监督的本义。

  其三,既然是监督,难以回避必要的质询、撤职等环节。但监督法却对此作了更加严格的限制,即只有先获达到规定人数的常委联名书面提出质询和撤职的相关要求,才能再由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是否采纳和执行,如不批准,就不能进行。即使批准如让质询了也只是知会相关部门,就质询内容作出书面或口头答复。如果过半数常委对答复不满(在中国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发生,而一旦发生情况应该很严重了),也仅仅只是再次答复而已。接下来该怎么办,监督法竟然没有相关规定,真叫人拍案惊奇。

  监督法的这样一些内容很中国很特色。如果要用一句话来评价,只能说是自己立个法把自己的手脚捆起来。即使如此,社会认为已经是很大的突破,但自2007年生效至今,普遍的反映和评价是并没有得到认真的执行。而越南的国会近些年来却在不断改革创新,候选人如果得不到本选区50%以上的民意支持,就不能成为正式候选人,而且允许自荐侯选。而选民直选时候选与当选的差额竟高达40%以上。官员比例在缩小。而且质询已经成为国会会议的经常性内容,质询过程电视全程直播,国民拍手称快。其对被称为越南梦工程的南北高铁新干线方案的否决更使越南国会获得全球赞誉。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力参加全球GDP的竞赛,成为了跑得最快的选手,总量已经稳居全球第二。其实发展中国家及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转型与制度改革,也是一场没有硝烟的竞赛,其本质是追赶和融入世界潮流,捷足先登者就会在软实力上占据制高点。民主化实际是与市场经济配套而来的历史潮流,有担当的政治家若能顺势而为,定将精彩纷呈。孙浩

  • 责任编辑:辛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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