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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树联:提委会须亲自承担提名责任

基本法委员会委员、资深大律师莫树联昨日出席“回归基本法─普选行政长官”研讨会,以狩猎牌续期和乌干达死刑覆核两个案例说明“公民提名”、“政党提名”不合宪。

  大公网3月23日电 (记者石璐杉 张媞)基本法委员会委员、资深大律师莫树联昨日出席“回归基本法─普选行政长官”研讨会,以狩猎牌续期和乌干达死刑覆核两个案例说明“公民提名”、“政党提名”不合宪。他强调,根据《基本法》第45条,提名的责任和酌情权都在提名委员会,提委会必须亲自承担及行使这一责任和酌情权;提委会不能避开提名责任,亦不可能让提名的酌情权受到束缚。莫树联又指出,其他机构包括立法会,不可另外立例,将提委会有关酌情权全部或部分取走,令提委会名存实亡,否则或面临司法覆核。

  举两案例讲解公提不合宪

  莫树联由多年前身为资深大律师的民主党创党主席李柱铭打的一宗官司说起。他指出,1980年前,渔农署署长可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按年为狩猎爱好者续牌,但1979年的12月,由于港督和行政局决定取消所有狩猎牌,署长便拒绝了所有续牌的申请,有人不服,故聘用李柱铭起诉渔农署署长。而李柱铭最后胜出的理据是: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将续牌的决定交给署长,署长要亲自考虑是否续牌,当他根据行政局的指示做出决定时,等同于放弃了续牌的酌情权,亦违反了法律对他的要求。莫树联指出,这个案例说明了普通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即:一个在法律之下有责任决定一件事的人,不可受别人操控,让自己的酌情权受束缚,亦不可不行使酌情权,不能将权力下放给其他人。

  莫树联认为,上述原则同样适用于提委会。他指出,《基本法》第45条规定,提名委员会按照民主程序提名,意味着“提名的责任在于提名委员会;提名的酌情权也在于提名委员会;这个责任和酌情权须由提名委员会亲自承担,并亲自行使;根据普通法的原则,提名委员会不能避开提名的责任,亦不能让提名的酌情权受到束缚。”莫树联又指出,若获“公民提名”或“政党提名”的候选人,要求提名委员会“须予以确认”,就是绑死提委会,将提委会的酌情权完全或一部分拎走,即违反了上述的几项原则。

  莫树联亦指出,若由立法会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条例,强制提委会必须确认某些候选人,也会与《基本法》相抵触,或遭到司法覆核。他以乌干达刑法为例,指该国谋杀、严重抢劫等罪行的强制性刑罚是死刑,法庭毫无酌情权去判其他刑罚。2009年有410个罪犯因犯上述罪行被判处强制死刑,犯人最后集体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他们的论据是:根据乌干达宪法第22条,除非法庭经公平审讯后被定罪,并得到最高法院确认,任何人都不可被蓄意了结生命。而强制性死刑令法院失去了酌情权。乌干达最高法院接受了这个建议,判所有上诉的犯人胜诉,并在判词中指出任何束缚法院酌情权的法例都是违宪的。

  莫树联指出,《基本法》是本港的宪法,具有凌驾性。《基本法》第11条讲明,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绝不可与《基本法》相抵触,因此任何立法会通过的法例,都不能与《基本法》冲突。他强调,《基本法》第45条将提名或不提名的酌情权赋予提名委员会,包括立法会在内的机构,皆不可另外立例,将有关酌情权全部或部分取走,令提委会名存实亡。

  莫树联说,若立法会在行政长官选举条例中加入提名委员会对“公民提名”、“政党提名”候选人“须予以确认”,任何一个市民如不满这条法例,便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覆核,理由便是上述法例违反了酌情权不受束缚的普通法原则,亦违反了《基本法》第45条,一旦法院最终认同这一论点,立法会通过的有关法例便会被宣告无效,根据该法例提名的结果亦无效。

  • 责任编辑: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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