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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绕过提委会 牛耕解读三大理据

行政长官候选人的产生方法一直是社会讨论的焦点,资深评论员牛耕昨日在信报撰文《三大理据不可绕过提委会》予以解读。

  二、提名委员会是为了解决特首候选人既要让港人拥护、又要让中央认可这一普选主要难题、防止提名无序而提出的。

  【解决拥护与认可难题】

  解决特首候选人既要让港人拥护、又要让中央认可这一普选主要难题,须要发挥提名委员会下情上达和上情下达的沟通作用。

  从目前收集《基本法》起草有关资料最为齐全的李浩然主编的《香港基本法起草过程概览》一书可以知道,最早提出“行政长官候选人提名委员会”的草委是吴康民。他在《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结构的建议》(1986年11月)中说:“行政长官需要市民的支援和信任,应由全港市民投票选举”;“行政长官须经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故候选人提名方式,宜保证当选人在中央政府的认可性”。鑑于这两个原因,吴康民“建议设立由‘行政长官候选人提名委员会’推出候选人三至五名,由全港市民直接选举行政长官”。

  另据《明报》2013年4月11日“谭耀宗:普选未必平等 早忧宪制危机 故设提委会”一文报道:“各界就普选定义争拗不休,原基本法草委、民建联主席谭耀宗向本报解释当年起草《基本法》过程,指当年已考虑到,若出现市民普选出来的特首,不获中央任命,将会出现宪制危机,由此引申至在普选下要设立‘提名委员会’,以集体智慧选出中央接受的特首候选人。他又说,《基本法》的普选是指‘普及选举’,并无具体说是要普及而平等,强调环顾国际社会,被选权亦从来不是平等的”。

  基本法草委萧蔚云说,行政长官既要港人选举、又要中央最后任命,“这种情况是否会产生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矛盾、不一致,而使问题陷于僵局?处理得好,即在选举或协商行政长官、提名主要官员之前,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中央人民政府之间能互通资讯,把不一致的意见设法解决于任命之前,这样做的结果,在一般情况下不易使问题陷于僵局,而会使问题得到解决”(《论香港基本法》第325页)。

  【防止提名无序】

  2014年1月12日香港《文汇报》报道,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张荣顺在与香港区议会访京团举行《基本法》座谈会时说,提委会是提名特首候选人的唯一机构,他解释了最初起草《基本法》时,为何要设计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委会作“机构提名”:一是提委会须符合均衡参与原则,不能破坏,故起草委员会最终没有採纳“政党提名”的建议;二是不能让某界别“独大”而有机会操控整个选举情况,故四大界别的比例应维持一致,各佔25%;三是“机构提名”可避免特首普选出现太激进、偏颇的候选人,故提委会需反映集体意志,提名一些受社会认同者。

  • 责任编辑: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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