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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绕过提委会 牛耕解读三大理据

行政长官候选人的产生方法一直是社会讨论的焦点,资深评论员牛耕昨日在信报撰文《三大理据不可绕过提委会》予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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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右三)日前联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右一)等官员,出席新界各界政制咨询会,与600多名市民交流政改意见。与会者表达了依法推普选的诉求,包括提名特首侯选人不可绕过提名委员会 资料图片

  大公网1月25日电 行政长官候选人的产生方法一直是社会讨论的焦点,资深评论员牛耕昨日在信报撰文《三大理据不可绕过提委会》予以解读。

  为什么提名委员会制度不可绕过、削弱和架空?牛耕下分三点解释。

  一、提名委员会制度是基本法草委会经过深思熟虑而提出的

  1984年12月签署的《中英联合声明》只提到“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而未说到普选一事。

  1988年4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见稿》第45条还没有提到普选问题。

  1989年1月14日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增加行政长官要“最终达普选产生的目标”这样一句重要的新内容。

  1989年12月13至16日《政治体制专题小组第十七次会议纪要》记载:委员们多数同意第45条第2款“最终达至普选产生的目标”修改为“最终达至经提名委员会提名,由普选产生的目标”。由此增加了“提名委员会提名”的内容。

  基本法草委会政治体制小组于1990年1月17日至20日又加开一次小组会议,即政治体制专题小组第十八次会议,这次会议的《纪要》记载:经过讨论,对第45条第2款修改为:“最终达至有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由此又在“提名委员会提名”之前增加了“有一个广泛代表性的”定语。

  1990年2月13日至17日香港基本法草委会举行第九次会议,也就是最后一次会议,这次会议确定政治体制小组第18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第45条的主流方案,即:“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由上可知,1984年的《中英联合声明》没有提及“普选”;1988年4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见稿》还未提及“普选”;1989年1月14日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第45条提出了“最终达至普选的目标”;1989年12月基本法草委会政治体制专题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决定修改为“最终达至经提名委员会提名,由普选产生的目标”,增加了“提名委员会提名”的内容;1990年1月基本法草委会政治体制专题小组第十八次会议,经过讨论,对第45条第2款上次会议建议修改为:“最终达至有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在“提名委员会提名”之前增加“有一个广泛代表性的”定语。

  这一切表明,提名委员会制度是基本法草委会反覆探讨而深思熟虑提出的。

  • 责任编辑: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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