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关昭
特区政府成立的“标准工时委员会”,昨日举行第十八次会议,但是,在六名劳方代表悉数缺席之下,会议只有官员及资方代表出席,只能说是一次并不完整的、有“缺陷”的会议。
会后,委会主席梁智鸿医生表示:“委员会原则上建议探讨以立法方式规定一般雇主及雇员必须签订书面雇佣合约,当中须清楚订明工作时数、超时工作安排及超时工作补偿方法等与工时有关的条款(即“大框”);同时,委员会亦正继续探讨是否需要配合其他适当措施,进一步保障一些工资较低、技术较低及议价能力较低的基层雇员(即“小框”)。”
显然,昨日委员会会议商讨的结果,并未因六名劳方代表的缺席而有所改变,即仍是先进行“标准工时合约”,而不是劳方所要求的“标准工时立法”。无可否认,目前在标准工时问题上,劳资双方的立场,距离是远的,态度也是较“僵”的。
而从客观上看,所谓“立约”与“立法”,当然不是可以等量齐观的同一回事;“立约”也者,只是资方在聘用雇员时立下一纸合约,写明工时、工资和一旦超时工作的“补水”办法,既非订立法定工时,更没有对工人在合理工时上提供任何保障。也就是说,资方一旦要加班,只要按合约“补水”工人就只有接受的份儿,不然变成“违约”的是工人了。
而从劳方的要求来说,他们要的是标准工时“立法”,是从法律上为工人享有合理的工作时间提供法律保障,资方不可以任意要工人加班,即使超时“补水”也要用协商的办法解决,工人在超时问题上是有发言权和决定权的。
包括工联会理事长吴秋北在内的六位劳方代表,身负全港百万“打工仔”、特别是低下层工人的荣辱与使命,是很难不坚决站在维护工人权益一方面而有所退让和动摇的。
无疑,资方担心增加经营成本,是一回事;特区政府从社会全局利益出发,有必要从中斡旋,而且担当一个促进者的角色。经营环境要维护,工人利益更不能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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