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幼岐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条文订明香港实行“三权分立”吗?答案是:没有!香港回归前或回归以来,有实行过“三权分立”吗?答案还是:没有!
只要是对香港的历史、政治、社会和宪制架构稍有认识的人,就不会说“香港一直以来都实行“三权分立”。说这种话的人,不管他是不是反对派某个政党的头子,都可以肯定他是别有用心之人,也是一贯“反中乱港”和“唯恐天下不乱”之人。这种人,可能“自我感觉良好”,可能因身为洋大人鹰犬而得意忘形,可能因始终在发“港独”白日梦而飘飘然。这种人,绝非正能量。这种人,看起来是“人”,实质上是“鬼”。此乃“假洋鬼子”之“鬼”也。
高度自治权由中央授予
基本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那些梦呓“三权分立”的反对派政党,应该将这一基本法条文好好多读几遍。事实上,基本法共一百六十条,没有一条是规定“三权分立”的,也没有任何人有权将“三权分立”强加给基本法。
从历史看香港,英治时期直至末代港督彭定康,哪一天有过“三权分立”?香港回归之后,由英国殖民地变回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以宪制而言,香港始终不是“主权国家”,“港独”也永远不可能成事。一旦“香港独立”闹到某个程度,相信特区政府以至中央政府就会采取必要的果断措施,届时“港独”分子的日子肯定没有现时这么好过了。香港既然不是独立的主权国家,而且香港的高度自治及享有行政、立法及司法权,均出于中央的授权,在“一国两制”这一“度身定做”的特殊体制下,又何来“三权分立”?某些人大谈“香港一直实行三权分立”,只能是发白日梦了。
当然,“三权分立”的体制,对香港或其他地方或许会有一些参考作用,但始终也只是“参考”罢了。不用说香港只是“特别行政区”,世上有不少“主权国家”,也没有完全实行西方那一套“三权分立”。这个事实显然也不能无视或加以抹杀。这里并无贬低或否定“三权分立”的意思,但“三权分立”也不是十全十美。举个例子说,有人在立法会滥“拉布”,就严重影响了施政,影响了经济和民生。立法会有这样的“拉布”议员,绝非香港之福,亦非港人之福。大谈“三权分立”的本港反对派,是不是太落后了?是不是将别人早已丢弃的垃圾当作宝?以“拉布”为能事的反对派议员可以休矣!
香港政治体制不搞“三权分立”,那么,搞什么?中联办主任张晓明在纪念基本法颁布25周年研讨会上,给出了明确的答案,那就是:行政主导。张晓明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是在中央政府直辖之下,实行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行政与立法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独立的政治体制。张晓明认为,“三权分立”是建立在主权国家完整权力形态基础上的政治体制,不适用于香港。这方面,张晓明既点出了现实,又阐明了道理,言之成理,令人信服。反对派中人,只要不是蛮不讲理,能够实事求是,就会表示认同,不会就此事胡言乱语,更不会因此而胡作非为。
张晓明在讲话中还强调指出,在行政主导体制之下,行政长官既是特区政府之首,又是香港特区之首。这个“双首长”身份和“双负责制”,使行政长官具有特殊地位,亦即超然于行政、立法、司法三个机关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处于特区权力核心位置,在中央政府之下和特区三权之上,起着上下联结的枢纽作用。这一枢纽作用,有其微妙之处,却并不含糊,那就是,作为特区权力核心,行政长官既要向中央负责,也要向特区政府和特区人民负责。这是行政主导体制的最大特征。
特首具有“双首长”身份
在“一国两制”下,中央不直接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不介入特区政府的日常运作。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管治的主要途径和抓手,就是行政长官。时至今日,有些人对行政长官的“双首长”身份和“双负责制”,仍未能充分理解,甚至是根本不想理解。不难发现,那些“为批评而批评”和“为反对而反对”之人,正是对行政长官特殊法律地位缺乏认识。
大家都看到,有人将行政长官的超然地位,说成是凌驾于行政、立法、司法,并将行政长官比之为“皇帝”。这显然是一派胡言,更加是恶毒攻击。包括此人在内的一些反对派头子,动不动就对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出言不逊,胡乱批评或反对,堪称是肆无忌惮。倘若行政长官是“皇帝”,这些人岂不是早已“人头落地”?客观和公平地说,倒是有些身兼立法会议员的反对派政党头子,指摘行政长官或特区政府时,口气一如“皇帝”且是全无羞耻之心。
看张晓明在基本法研讨会上的讲话全文,有两个要点非常突出。其一,“三权分立”不宜也不适用于香港,在“一国两制”之下,香港实行的政治体制是行政主导。其二,行政长官有“双首长”身份和“双负责制”,具有超然于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大众尤其是反对派政党,应当明白上述性质和涵意。唯有如此,方能减少争拗,达至“天下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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