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勇:“行政主导”存在已久“三权分立”不符事实

  文|胡勇

  中联办主任张晓明日前就香港特区政体特点作了详细阐述,当中的一些观点,例如“香港不实行三权分立”、“特首地位‘超然’三权之上”等,在香港社会引起广泛讨论。这种讨论总体上而言是有益的,只要遵循以法理、以事实说话,真理便会愈辩愈明。只可惜,一些持极端立场的反对派政客及团体,在没有细阅张晓明讲话的全文,便断章取义,作出政治性甚至是人身攻击,这些都无助香港问题的探讨。

  诸如李柱铭、梁家杰、刘慧卿之类,以极端言语去恶意攻击,但其间所举述的所谓证据,例如“回归前就有三权分立”、“普通法即代表三权分立”、“行政主导是‘封建皇帝’制”等等,都不符起码的常识,法理逻辑推论更是无从谈起,其荒谬之处,只是徒增市民笑料。不仅无法混淆视听,反倒进一步增强了公众对问题的辨识水平。

  但除了这些极端言论,社会上仍然普遍存在一些误解,当中大律师公会昨日所发出的声明,最具代表性。事实上,只要细阅张晓明的讲话全文,全面理解当中含意,便应当会有更清晰的看法。

  第一,香港非主权国家,亦非“实质政治实体”,三权分立并不可能完全适用于香港。大律师公会声明一开始便质疑这一观点。

  事实上,张晓明在讲话中是如此说的:三权分立政体一般是建立于主权国家完整权力形态基础之上,对于香港特区而言最多只有参考和借鉴价值,而不可能完全适用于香港特区。

  显然,张晓明并非新创造一个新的概念,亦非重新塑造香港的政治体制,只不过是将香港的政治现实道出。香港并非主权国家,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不可能也不允许出现主权国家“完整权力形态”,因此,三种权力的分配,也就不可能“完全适用于香港特区”。这些都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至于大律师公会所指的“可能会被部分社会人士解读为包含否定“三权分立”在香港特区法律框架下的适用性,则是另一个概念,张晓明所述及的是政治学或行政学上的“三权分立”,而非法律层面的概念。不论香港是否实行“三权分立”,一个不争的事实是,香港特区的司法独立在回归后,受到尊重及遵守。基本法所保障下的“司法独立”,不会受不用的政治表述所影响,这一点,大律师公会明显是“过度解读”了。

  第二,特区拥有“双首长”身份和“双负责制”,政治地位“超然”于三权之上。张晓明的原文是这样表述的:“行政长官不仅仅是行政机关的组成成员,行政长官的权力也不仅仅限于领导特区政府,‘双首长’身份和‘双负责制’使行政长官具有超然于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机关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处于特别行政区权力运行的核心位置,在中央政府之下、特别行政区三权之上起着联结枢纽作用。这是行政长官履行对中央政府负责的责任所必需的,也是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有效管治所必需的。”

  “超然的特殊法律地位”,如果只是断章取义的话,必会有错误的解读。但事实上,行政长官之所以有此“超然地位”,在于他的独特身份。他既是特区政府的首长,亦是整个香港特区的首长,因此,他就不可能只代表香港地方政府“三权”中的“一权”行政权;再加上特首是由中央直接任命的,负责在香港这一地方政府的管治,必须负责一些“超出”香港特区内部的事务,尤其是涉及国家制度、中央管治及至国家安全等事项,而这些又与香港本地“三权”中司法权并不完全对接,因此说其“超然法律地位”,并非完全没有道理。

  但这种“超然”地位,绝非等同“特首不受法律约束”,恰恰相反,特首不仅要受特区法律的约束,更同时要受国家的法律约束,可谓是“双重约束”,不可能存在某些人所谓的“皇帝统治”的问题。

  昨日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回应时指出,张晓明主任只是强调特首或香港特区政府受立法和司法的监管。基本法整个设计很清楚,行政长官作为行政机关的首长、作为香港特区的首长,是受立法和司法的监管,这是很清楚的,不会有任何含糊的地方。

  因此,大律师公会对此的忧虑只能说是多虑,也是不必要之举。

  当前围绕相关问题的讨论,只要是理性的,都是有益的,法律应当不惧辩论。事实上,香港特区实行“行政主导”而非“三权分立”,这一制度并非“横空出世”,而是由来已久亦是法律所规定,只是由于诸多现实及以体制原因,强的“行政主导”并不能给香港公众留下明显或深刻的印象。但这不能成为否定行政主导的理由。

  希望通过对张晓明主任讲话的深入讨论,可以促进社会对香港当前政体的认识。只有清楚了解香港政治体制的特点,才能准确把握香港的现实与未来,也才能进一步完善“香港特色”的政治体制。现在开始,为时未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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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季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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