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郑赤琰
有关港大校委会如何处理其教职员无依捐款程序规定须具名向校方上报捐款者姓名的风波,经过几个月时间的争议,日前据消息报道,校委会已接受其管理层的建议,将陈文敏、戴耀廷、蔡宽量与钟庭耀四人分别作出了定案。陈文敏处理捐款事件不符预期的条例要求,收到校委会发出的“提醒信”,意即提醒他要照足条例要求去处理行政工作。言下之意是不能大意,更不能任意,当然也不能明知故犯。戴耀廷则被作出了三点处分,第一是三年内不得接受捐款;第二是不得出任管理层;第三是不得指导研究生。蔡宽量也受到了与戴同样的三点处分,不过年期较短、据报道只有一年的期限。而钟庭耀也逃不过被处分,要面对戴与蔡三点处分的二点,因其没兼教职,估计除了指导研究生外,不得接受捐款与出任管理层。
本文现就上述报道作出评论。
第一先说说四人所得到的裁定是否合情,合法,合理。合情与否?虽然可以很主观,但任何犯错的裁定合情与否,公道在人心。就这点来论,有关四人的裁定肯定难逃公道的是非,因为四人所涉事件直接与“占中”有关,筹款得来的钱如何将大学牵涉在内?除港大审委会调查真相,他们不但不透露钱由何来,不合大学捐款要求。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这笔钱名义上是用在研究助理,可是助理的工作却名实不符,把助理投放在协助“占中”的校外工作。这点已被审委会裁决为不合规章。既然审委会的裁决已公诸于世,大学管理层却将四人的裁决如上述,因为事涉“占中”,而“占中”也早已引起最少有183万人签名反对,这比支持“占中”的人多了一倍有馀。说明主流民意既已反对“占中”,如今主事“占中”的主角却又被审委会定案为不能接受的行为,很合理的估计将是港人主流看法。
依情而论,未免不近人情。就陈文敏受到“提醒”的裁定来说,整个捐款事件之所以会在向校方管理捐款的财务组呈报过程中,由接交捐款的戴开始,层层申报上去,最后到了法律学院把关的最高层,即陈文敏。若他把关得法,便不会让捐款者的来历不明,如陈在这关口上坚持戴要提呈捐款来历,整件案子也就不会有出错。由此可见,四人涉案的最大责任,就行政责任来追究,最合情的定案不该把责任最大的长官轻轻放过,只给一个“提醒”。合情吗?正如一个船长先行跳船,没负起主持安危的责任,该受何罪不言而喻。作为一个机构的上司,没做好其行政该做好的工作,自己没罪,却让其下属担当全部责任,怎会合情呢?若校委会真的接受该大学管理高层的此项“提醒”,若不是糊涂,便是碍于担心再受“暴力冲击”压力,这不是一间大学最高权力机构应有的表现!事情仍在发展中,且拭目以待,看下一回结局如何?
其次说到合理与否,关键在于四人的涉案如何被定性。依审委会的说法,捐款一事已和规章要求不符合。笔者先前已在报刊撰文论述指出:作为一间公共最高学府,捐钱的事最敏感,不但捐款人不能含糊混过,如何用这笔捐款更要名正言顺,否则便属贪污滥权。像四人所涉事件,更合理的处理,理应交由廉政公署去处理,才是最符合公信力的裁决,不管贪污滥权罪成不成立,也才是最有公信力的合理裁决。如今若报道的上述定案属实,最不合理之处,根本就不是“惩罚”,陈的“提醒信”自不必说,其他三人定下三年或一年不能出任管理层职务,不能接受捐款,不得指导研究生,所有这三项都属“Compliment”的事。打个比方,若法官裁决被告有罪,不是判他去坐牢或罚款,而是判他不许接受“荣誉”嘉奖,这不是很笑话吗?更遑论合理了!
再其次说到合法与否,关键在于四人有无抵触大学的条例,有便是犯法,尤其是有关钱银的滥用,在法律来论,一点也含糊不得。既然所涉的捐款不但来历不肯透露,甚至连捐款如何用,用在谁身上,合不合法,都属法律量刑范畴。比较本港大学所发生过有关金钱犯罪行为,与四人所涉事件,可说轻得多。例如有大学教员骗取政府房津,甲与乙都骗取公款买楼房,然后互相租用,向政府申报是租金,实则甲与乙都将这笔“租金”用作自己供楼,结果被控罪成失职还要赔款坐牢。可见法律处理钱银的滥用严格到当刑事罪论处。
四人所涉事件,是否有人向ICAC投诉?不得而知,有的话,为什么ICAC没处理?或正在处理而没公布?又或是因为碍于“占中”事件属政治事件,不敢或不便处理,怕惹上更大的政治风波?这些疑问都存在于公众的心中。
港大既然不交ICAC去处理,自己如何处理更须珍惜大学的名誉与公众形象,一句“学术自由”不由得外力插手,那是滥用“学术自由”,把“学术自由”当作遮羞布去包庇其职员滥用大学教授的身份去做非学术的事,并无视于法律正义,那是破坏“学术自由”,不是维护“学术自由”。世界上没有包庇不法的“学术自由”,港大同仁应有自知之明!否则港大沉沦下去,他们担当得起吗?
(作者为中文大学政治及行政学系前系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