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这个决定引起了香港社会的强烈关注,大多数理性、务实、守法的香港市民由衷地欢迎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因为通向普选的“闸门”已开,距离可以“一人一票”选举行政长官的制度安排,从来没有如此之近。只要在接下来的政改“第三步”,即立法会三分之二的议员支持通过政改方案,具有划时代历史意义的普选势必水到渠成。
本地立法仍有较大空间
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香港社会的一小撮激进反对分子死心不息,除了采取极其负面的眼光看待之,而且形容这是“落闸封窗”,哀声一片。这些人颠倒是非黑白,将“开闸”说成是“落闸”;将民主进步说成是民主退步;旨在人为製造白色恐怖,吓怕港人。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一种看法是:“人大常委会框架下的提名委员会,当中毫无民主成分,再讲民主程序都再无意思”。但是,反对派这样的言论完全站不住脚,只是危言耸听、妖言惑众罢了。
在政改的原则性问题上,中央政府绝不含糊,没有留下可以讨价还价的馀地,从而断绝反对派无谓的幻想。或许有人认为“决定”内容“去到尽”,至于松与紧,存在观点与角度的问题,更何况,这不是松与紧的问题,而是依不依法普选的问题,又是涉及国家安全与香港繁荣稳定的大是大非的问题,岂能作出半点的所谓“让步”呢?诚然如此,这并不代表接下来的政改“第三步”,香港社会没有讨论的空间。反之,在落实普选的具体实施细节上,无论是特区政府、立法会,还是广大的香港市民,都可以踊跃参与讨论,在依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基础上,制定确实可行的政改方案。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如果政改不是“有商有量”,没有讨论的空间,也就不会有政改通过需要立法会三分之二议员多数支持的制度安排。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所说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规定了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特殊修改程序,本质上是全国人大把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权力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共同行使。法律修改权由一个机构行使,这种情况很常见,由分属中央和特别行政区两个层面的三个机构共同行使,这是十分特殊的安排。”因此,立法会的议员们必须充分认识到这点,珍惜这项来之不易的权力,不失时机地为政改进言献策,努力在“狭窄政治缝罅”中凝聚共识、求同存异。纵使大家有不同的意见,也不代表政改不可以向前行。
其二,全国人大常委会为香港政改定出的只是一个原则性框架,既然是框架,就是说还有很多空间需要加以丰富和完善,最终使其变成一个有血有肉、栩栩如生的整体,这个过程就是我们说的本地立法工作。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所说的“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制度是一项伟大的政治发明。它是个好东西,是块美玉,越看越可爱,不要把它丢了。”因此,港人不仅需要有政治智慧,将这块美玉珍而重之,并且还要发挥创意,令这块难得的美玉精雕细琢,使之变得美轮美奂。都说“一国两制”是一项伟大创举,香港成功落实普选,同样应该当惊世界殊。
轻易否决将错失普选良机
其三,正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定下的只是“政改框架”,这也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说的“这只是要求将来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法案时,不能缺的东西、不能超越的东西。但是具体是什么,还要在本地立法去操作性、细化性基本法附件一的规定。”特区政府马上就要进行政改第二阶段的咨询工作,说白了就是要广泛咨询社会各界意见,在本地立法过程中提出一个可操作性,并能为大多数人可接受的政改方案。
其四,修改现有的《行政长官选举条例》成为当务之急,这包括必须制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获提名为候选人的资格、提名方式等方面,这些都是在本地立法阶段可以充分讨论的议题。甚至有学者率先提出,面对普选入闸的“高门槛”,是不是可以反建议在“一人一票”阶段引入具制衡作用的本地立法,规定两、三个候选人必要得到总投票人数过半支持,才算当选;又或者人大决定规范出闸要过半数,入闸一关则没提及“公民推荐”,是不是仍可商讨呢?凡此种种,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留给香港社会在本地立法阶段的讨论空间。
明代冯梦龙在《智囊补.总叙》说到:“人取小,我取大,人视近,我视远,人动而愈纷,我静而自正,人束手无策,我游刃有余。”以反对派的小器、短视、躁动,根本上不能领略到政改空间上“游刃有余”的智慧。他们提早扬言会对政改投下反对票,其实是背弃了港人实现“一人一票”普选的理想,必定会被钉到历史耻辱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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