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资讯 > 香港在线 > 香港政情 > 正文

热闻

  • 图片

恭之平:提名门槛“过半数”是最低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香港政改报告,其中一个焦点就是行政长官的提名门槛应该如何制定,到底是不是如坊间盛传的“过半数”,相信很快就会揭晓。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开会之前,中央官员上週出席了在深圳举行三场政改座谈会。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兼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就提名门槛的设置,如何才能体现行政长官提名委员会的集体意志,以及提名程序的“少数服从多数”(simple majority)原则等问题,作出了全面而准确的分析。虽然李飞并没有为提名门槛作出“过半数”的结论,但是从他的发言之中还是可以理解背后蕴含的深意。

  确保选出“爱国爱港”的特首

  其一,在与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等方面人士座谈时,李飞重点提到“要讲是非、讲原则”。围绕行政长官普选问题的是非就是:要不要遵守基本法,要不要坚持爱国爱港者治港的界线和标准。认清这个是非,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也就十分明确,这就是必须坚持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符合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坚持行政长官必须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

  基本法第四十五条提及的“民主程序”,必须符合“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要求。有理由相信,按照现有选委会由四大界别的组成方式,重新设立的行政长官提名委会员,既体现了“广泛代表性”,也会坚守“爱国爱港者治港”的界线和标准。届时,经由提委会“过半数”提名的行政长官候选人,才是真正反映提委会的集体意志。

  必须体现“集体意志”的精神

  其二,在与立法会议员座谈时,李飞提到立法会在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法定程序中,具有重要的角色,负有重大的宪制责任。全国人大把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修改权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共同行使,这是一项十分特殊的安排。尤其是规定有关修改法案要获得地方行政区域立法机关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充分体现了中央对香港特区立法会的信任和期待。

  在这里,立法会议员的三分之二多数的支持,才能体现立法会作为立法机关的集体意志。道理相同,普选行政长官的提名门槛,定在比三分之二还低的“过半数”,一方面体现了提委会的集体意志,另一方面也照顾到香港政治的现实情况。这样的提名制度安排,可谓中间落墨,一点也不过分。

  其三,在与香港社会各界人士座谈时,李飞提到香港有些人要求允许与中央对抗的人能够通过普选担任行政长官,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做不到,就要求在基本法之外另搞一套所谓的普选办法,如果不答应他们的要求,就不是“真普选”、不符合所谓的“国际标准”,就要“佔领中环”、搞公民抗命。

  所谓“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反对派企图利用普选以达到夺取香港管治权的目的,他们越是不惜以极端的乱港行径威胁中央及特区政府,日后的行政长官提名委员会越是要把好“提名关”。故此,提名门槛“过半数”只是最基本的要求,只能更高,没有更低。否则,反对派藉低门槛的提名程序,推出对抗中央的特首候选人,万一当选,香港将永无宁日,国家将永无宁日。

  而且,基本法在制度设计上採用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办法,目的有三个方面:一是降低政治对抗的风险;二是降低宪制危机的风险;三是降低民粹主义的风险。如何有效降低上述三种风险,具体而言,就是要进一步规定“过半数”的提名门槛。唯有如此,才能确保在提名阶段,推举出真正爱国爱港的候选人。

  “三分之二”门槛也非不可

  实际上,“过半数”的提名门槛并不算高,在实行议会民主的地方,体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门槛更是设定在三分之二多数的更高要求。例如,大家都知道的本港立法会的议事规则规定,必须有三分之二的议员支持,才能弹劾行政长官;而美国参众两院的议事规则也是採用三分之二多数这个标准,才能对总统进行弹劾,或者罢免政府官员。

  总而言之,普选行政长官的提名门槛,必须“过半数”才能体现提委会集体意志。因为只有“过半数”提名门槛才能令提名程序,以国家和香港的整体利益为依归,以最广大的香港市民的根本利益为依归,从而正确实施“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和基本法。只有“过半数”的提名门槛,才能充分体现提委会委员们对国家、对香港的高度负责精神,体现提委们的责任和承担。也只有“过半数”的提名门槛,才能把提委中的爱国爱港力量团结起来,精诚合作,形成一种巨大的正能量,从而也把广大市民凝聚在爱国爱港的旗帜下,真真正正选举出爱国爱港者担任特首。
  • 责任编辑:达杨

人参与 条评论

标签:

微博关注:

大公网

  •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