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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天壮:政治现实须认清

  自特区政府于去年年底开展政改谘询后,围绕政改的争议不少,但理性地看看,很多争议根本没有讨论的馀地。

  以“公民提名”为例,显然违反了基本法,不符合宪制框架,并无法理上及政治上的可行性,中央及特区政府是不会接受的,还需要讨论下去吗?基本法第45条第2款是普选行政长官的依据,这一条清清楚楚说明了:“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破坏派却只执著于“普选产生行政长官”一部分,无视“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的制度性要求,怎可能如此演绎基本法?基本法第四十五条是一条完整条文,必须完整地落实,总之,普选下的行政长官候选人只可能由提名委员会产生,如抛开了提名委员会,便不会普选行政长官。这方面,也是没有争论馀地的。

  破坏派经常高呼反对筛选,但“筛选”是什么意思?是否任何人皆可以随便参选,成为候选人,这可能吗?破坏派要求订立“公民提名”机制,姑勿论这方案显然违反了基本法,事实上,世界上实施“公民提名”的地方也只是少数,而且一般被视为对无党派候选人或小党小派不公平,同样是一种筛选。可见,一定程度的筛选或提名是无可避免的,分别只在于以何种形式提名候选人。而基本法则规定了透过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特首候选人,这也是为了平衡各界别的利益,我们不应随便抹杀提名委员会的价值;而提名委员会由港人所选出及组成,更不能扣上“北京筛选”的帽子。

  特区政府直辖于中央政府,特首由中央政府任命、需向中央负责,行政长官就职时需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从政治要求、法律要求及政治体制上看,行政长官皆不能不爱国爱港。如接受不了爱国爱港,便不应参选行政长官,这点同样无争议馀地。

  由此可见,破坏派现时所提出的很多争议,均与基本法或香港的政治地位有所牴触,实际上并无讨论空间。如破坏派承认香港的政治及宪制现实,这些争议是不存在的。而政治及宪制现实并不由任何人主观改变,就像美国犹他州的居民,他可能一出生便反对白宫政府,但最终能够改变犹他州的政治地位吗?

  无论如何,破坏派是不可能在体制内改变香港的政治地位的,继续坚持一些不现实、不可行的目标,无异于自欺欺人,白白激发本港社会的内部矛盾,损害本港的稳定繁荣。
  • 责任编辑:达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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