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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委会具宪制权力高度 具“唯一性”和“排他性”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端洪在研讨会上指出,基本法关于提名机制安排,最大特点就是把广泛代表性原则上升至宪制高度,固化为宪制权力和宪制机构。提委会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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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端洪(右二)指出,提名委员会不可加入公民参与元素/何嘉骏摄

  大公网6月9日讯(记者 张绮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端洪在研讨会上指出,基本法关于提名机制安排,最大特点就是把广泛代表性原则上升至宪制高度,固化为宪制权力和宪制机构。提委会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他希望香港将政改讨论回归基本法,“不要抽象的去谈论什么是民主”,亦“不要把普选的民主正当性标准强加于提名委员会”。将“公民参与”加入提名程序并不符合基本法。

  陈端洪表示,看到论坛中有人就“公民提名”示威,“感到遗憾”,认为社会讨论要回归到基本法上,“离开基本法,离开这个共识前提,空泛地争论什么是广泛代表性,只能是各执一词,莫衷一是”。他认为,大家想把公民直接参与加到提名委员会,但基本法列明提委会是代表制,不是直接参与,“不敢说直接参与有什么不正当,而是不符合基本法”。

  代表比例下阶段咨询商讨

  他又表示,要理解基本法,“不要抽象的去谈论什么是民主、什么是普选、什么是代表性,而是要放到整个一国两制的框架下,香港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体。今次普选是立法,不是制宪,不是重新制宪,重新制宪我们从零开始什么都可以讨论,但是在基本法附件一的修改,要在既有的框架内”。

  被问到有关选民基础的问题时,陈端洪指出,界别的选民多少,是重要性的其中一个因素,但法人与个人票不能简单比较;至于各界代表比例如何,社会可在下一阶段咨询表达意见。另外,就参选人是否要在提名委员会获得过半数选票才能“出闸”,他回应“多数决定制提委会是决策的基本原则”。

  提委非数人头地域代表制

  陈端洪在研讨会发言时表示,提委会“广泛代表性”有四大特性,即功能性、包容性、均衡性及代表性,“抛开此四种特性谈广泛代表性、谈提名机制,是法外求法,难成正果”。他说,功能性是提委会实行功能代表制,“而非数人头的地域代表制”,香港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体,把精英智慧与民权结合,可以节制大众的非理性、避免民粹主义。因此把地域代表制的逻辑强加在功能代表制上,是“从基本上扭曲了功能代表制,非驴非马,不伦不类”。

  其次,包容性是提委会应是一个“微缩版社会功能结构拼图”,但人数不一定越多越好,“规模必须控制,不能无边际地扩大,否则就会丧失了机构的属性”,失去代表的意义。均衡性则指四大界别结构合理,应该维持平衡,而如有必要,应允许微调。最后,代表性是指提名机制的民主正当性标准,提委会取代“公民提名”及“政党提名”,依然有代表性。

  • 责任编辑: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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