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6月9日讯 记者张媞报道:基本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饶戈平昨日在论坛上被问及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是否无需考虑“国际标准”时重申,国际法中并无提出普选的“国际标准”,人权公约只是对人权保护的国际标准。他指出,香港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履行“一国两制”的原则之外,亦必须考虑并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长远利益。他强调,香港的普选只能由国家通过宪制性的法律,即基本法来实施。
基本法第39条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中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在回归后继续有效。饶戈平指出,上述有关《公约》及《公约》第25条b在中国及香港适用的效力,具有特定的含义,“有没有效是谁来决定?是英国保留的限制,既然这个保留没有正式取消,保留的效力就继续存在。”他表示,25条b在回归前后皆不具有适用于香港的法律效力。饶戈平亦指出,中国并非《公约》的缔约国,因此不可能取消英国政府当年对该款条文对港的使用规定,而英国现在已不再是香港的宗主国,因此无权取消该款条文对香港的保留。
至于民主党立法会议员何俊仁称,“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去年3月审议香港落实国际人权公约的情况时,要求特区政府建议的普选机制须确保市民有参选权和投票权。专攻国际法的饶戈平提醒何俊仁称,何所引用的人权事务委员会的“一般性评议”时不应出现如下混淆,即所谓的“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并非联合国的正式机构,也不是权力或司法机关,它仅仅是根据《公约》第28条设立的执行机构,由18名“专家”,而不是由各国代表组成。
无所谓“国际标准”
饶戈平指出,人权事务委员会无权对《公约》缔约国的宪政作出干涉,提出的“意见”仅是建议,并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更何况中国并非《公约》的缔约国,没有义务遵守其提出的要求。”他说,特区政府去年3月已经就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出回应,即基本法、《行政长官选举条例》已清楚列明出任行政长官的基本资格和对参选人的规定,特区政府亦将致力按照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的有关决定,落实普选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的最终目标。
饶戈平重申,国际上并无普选的“国际标准”,各个国家及地区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相关的普选制度。他说,如果普选有“国际标准”,则是应体现《公约》第25条b所提到的“普及而平等”的原则,即没有歧视待遇及不合理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