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官定下的“框架”?
对于2017年的普选,中央希望的是怎样的一个模式呢?去年3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在深圳与37位建制派立法会议员会谈中谈到,中央希望本港政权永远掌握在“爱国爱港”的人手里,中央不会允许一个与中央对抗的人担任行政长官,并认为这是设计行政长官普选方案的一条不可突破的底线。
什么是“爱国爱港”,什么叫“与中央对抗”?这些政治化的表述让泛民担心自己总会被排斥在“爱国爱港”的圈子之外。而对于选举提名程序的具体设置,乔的一番话似乎已为其定了调。
他认为《基本法》与2007年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已经基本解决了提名委员会的组成问题,《决定》中所说的“提名委员会可参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即是参照选举委员会关于四个界别组成的基本要素,而在具体组成和规模上可以有所调整。并且,他还强调《基本法》第四十五条中“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的表述意味着提名委员会的提名模式不同于现行选举委员会由一定数量委员提名的委员提名模式,而是一种机构提名。所谓机构提名即是以整个提名委员会通过“民主程序”做出决定。而何为民主程序,乔晓阳则称“国际社会对民主的共识是‘少数服从多数’”,但他并不认为这样的程序是“初选”或“筛选”。
11月,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兼本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访港期间,再一次强调提名委员会由四个界别产生,而提委会的提名是机构提名。
尽管在问到“公民提名”问题时,李飞只是称需符合《基本法》,但随后一众建制派代表如民建联的谭耀宗、梁爱诗,则将其解读为“公民提名”已被中央否决。经民联梁美芬甚至称,李飞曾私下向其表示“公提”不符合《基本法》。而政务司司长郑林月娥则称,任何绕开提名委员会的做法或都与《基本法》相背。
京官的表态毕竟不是《基本法》本身的规定。中央与港府官员对“公提”的反对,并没有使泛民打消对“公提”的执着。民主党刘慧卿则称港府勿将京官表态当做金科玉律,把“公民提名”与政党提名拒之门外。而已年满17岁的黄之锋则在电视采访中表示,自己不会考虑中央的态度和所谓政治的现实,他只关注本港市民的意见。
去年11月,由一班学者与泛民人士组成的“真普选联盟”委托港大民意研究计划就政改方案做的民调显示,62%的受访者表示赞成“公民提名”,44%赞成提名委员会与“公民提名”并存的“双轨制”,而53%的受访者反对沿用现存的选举委员会制度。
“公提”争议下的泛民分裂
对于“公民提名”问题以及较极端的学民思潮发起的《全民提名联署约章》,泛民内部出现明显的态度分化。较激进的社民连、人民力量等组织与学民思潮的立场几近相同,要求实质废除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否决权。而民主党、工党与民联则拒绝签署《约章》。民主党主席刘慧卿在去年8月即表示,民主党支持“公提”,但“公提”并非真普选必需。
公民党不仅签署了学民思潮的《约章》,党魁梁家杰还曾邀请中联办主任张晓明参加“公民提名,何惧之有”的研讨会被张拒绝,但公民党议员汤家骅以个人名义提出普选方案,提出在保留提名委员会四大界别的基础上扩大提委会的代表性,并在最后普选投票时采用“排序复选制”。由于其中未有公民提名因素,因而被学民思潮等较激进泛民团体激烈反对。而汤家骅则在接受电台访问时批评部分反对派“自视过高”,自认为自己“最英雄、最民主”,叫价越来越高,只会令中央质疑泛民是否有诚意理性讨论,对落实普选毫无帮助。
事实上,在五区公投之时,本港泛民阵营早已不是铁板一块,以社民联、人民力量以及学民思潮为代表的激进派开始与民主党等较温和民主派出现分化。“公提”话题的纷争似进一步催化了此种趋势。
就连占领中环的发起人之一,本港大学法律学者戴耀廷也认为学民思潮的将全港350万选民全数化为“提名委员会”的方案“不现实”。《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提委会白纸黑字的表述,很难绕得过这一安排。而不绕过提名委员会,并不代表不能以某种形式实现“公民提名”。
戴耀廷曾在《明报》发表的评论文章指出,尽管《基本法》规定设立提委会,但并没有说明如何提供参选人给提委会考虑。因而除了提委会内产生参选人以外,通过公民推荐和政党团体推荐也符合《基本法》。而至于提委会在接到后,通过何种程序获得提委会提名正式成为特首候选人,则有多种方式。而提委会具体决策的程序如何规定,是行政性的资格审核还是议决程序,是需要一定数量委员表决的正面议决还是对不符合参选人要求者进行排除的负面议决,都会对提名委员会的“筛选”效果的大小有重大影响。因而真普选与否,“筛选”与否,并非一个关于公民提名非此即彼的选择题。只是这样的公民推荐方案,在学民思潮等激进派看来,仍然不可接受。